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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阳已上,故止也。
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1)。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1)小人之过,遂至上极,过而不知限,至於亢也。过至于亢,将何所遇?飞而不已,将何所讬?灾自己致,复何言哉!
既济:亨小,利贞,初吉终乱。
《彖》曰:“既济,亨”,小者亨也(1)。“利贞”,刚柔正而位当也(2)。“初吉”,柔得中也。“终”止则“乱”,其道穷也(3)。
(1)既济者,以皆济为义者也。小者不遗,乃为皆济,故举小者,以明既济也。(2)刚柔正而位当,则邪不可以行矣,故唯正乃利贞也。
(3)柔得中,则小者亨也。柔不得中,则小者未亨。小者未亨,虽刚得正,则为未既济也。故既济之要,在柔得中也。以既济为安者,道极无进,终唯有乱,故曰:“初吉终乱。”终乱不为自乱,由止故乱,故曰“终止则乱”也。
《象》曰:水在火上,既济。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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