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

第21章

《象》曰:“过涉”之凶,不可咎也(2)。

(1)处太过之极,过之甚也。涉难过甚,故至于“灭顶凶”。志在救时,故不可咎也。(2)虽凶无咎,不害义也。

习坎(1):有孚,维心亨(2),行有尚(3)。

(1)“坎”,险陷之名也。“习”谓便习之。(2)刚正在内,“有孚”者也。阳不外发而在乎内,“心亨”者也。(3)内亨外暗,内刚外顺,以此行险,“行有尚”也。

《彖》曰:“习坎”,重险也(1)。水流而不盈,行险而不失其信(2)。“维心亨”,乃以刚中也。“行有尚”,往有功也(3)。天险不可升也(4),地险山川丘陵也(5),王公设险以守其国(6)。险之时用大矣哉(7)!

(1)坎以险为用,故特名曰“重险”,言“习坎”者,习重乎险也。(2)险峭之极,故水流而不能盈也。处至险而不失刚中,“行险而不失其信”者,习险之谓也。

(3)便习於“坎”而之“坎”地,尽坎之宜,故往必有功也。(4)不可得升,故得保其威尊。(5)有山川丘陵,故物得以保全也。

(6)国之为卫,恃於险也。言自天地以下莫不须险也。(7)非用之常,用有时也。

《象》曰:水洊至,习坎(1)。君子以常德行,习教事(2)。

(1)重险悬绝,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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