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穀梁传注疏

卷十七

[疏]《鲁世家》:昭公名稠,襄公之子,以周景王四年即位。《谥法》:“容仪恭明曰昭。”

[疏]“继正即位正也”。○释曰:重发传者,嫌继子野非正,故明之。

[疏]注“郓鲁”至“不服”。○释曰:案《左氏》郓为莒邑。范知鲁邑者,以经有城诸及郓之文。此郓不继莒,故知鲁邑也。《公羊传》曰“郓者何?内之邑也。其言取何?不听也”,何休云“不听者,叛也”,是范所据之文也。

[疏]“亲而奔之恶也”。○释曰:重发传者,陈侯之弟称归,为无罪,此针后无归文,则罪之轻重,既不可知,故传云“亲而奔之,恶也”,明与陈光同耳。

[疏]注“襄五”至“详矣”。○释曰:桓二年亦有文,而注言襄五年者,桓二年论郜鼎之事,襄五年则同论地事,故注指之。

[疏]“莒展出奔吴”。○释曰:展篡逾年,不称爵者,徐邈云“不为内外所与也”,不成君,故但书名,理或然焉。

[疏]“叔弓”至“郓田”。○释曰:郓是鲁邑,所以帅师者,《公羊》以为与莒接竟,故帅师是畏莒,故以师正其界。

[疏]“耻如”至“疾也”。○释曰:案公之乃复,凡有五文,惟二十三年经云“至河,有疾,乃复”,自馀四者,皆不云有疾,而传曰“著有疾”者,公为季氏所诉,耻四如晋不入,故皆书曰乃复者,即是讬有疾之辞,非实疾也,故传云“耻如晋,故著有疾也”。二十二年实有疾而复,故经言有疾而别之。○注“公凡四如晋”。○释曰:此文一也,十二年二也,十三年三也,二十一年四也,二十三年经云有疾,故不数之耳。

[疏]“恶季孙宿也”。○释曰:恶季孙宿,十二年又发传云“季孙不使遂乎晋”者,季孙宿以七年卒,十二年谮君者意如,见其累世同恶,故传重明之。若然,十三年乃复者,意如见执之下,意如身尚被执,安得谓之谮公者?彼公不盟,亦坐意如。意如先以谮公,被执之日又自雪无罪,晋人听其言而不受公,故经言乃复之文,与十二年同,明亦是意如谮公可知也。

[疏]“夏叔”至“成公”。○释曰:何休云:“月者,上葬襄公,诸侯莫肯加礼,独滕子来会葬,故恩录之。”《穀梁》以月葬为故,必不得从何说,或当有故,但经传不言耳。

[疏]“从史文也”。○释曰:重发传者,前高止之奔,欲明从史文;今北燕伯出奔,亦曰北燕伯,嫌目名之,故重曰“从史文”,举此二者以明例,故於后不释。

[疏]注“雪,或为雹”。○释曰:《左氏》为雹,故范疑之云“或为雹”也。

[疏]“楚人执徐子”。○释曰:僖二十一年“执宋公”不言楚,此云“楚人执徐子”者,彼欲见诸侯同执,且不与夷狄执中国,故不言楚人。此时楚彊,徐又夷也,故云楚执。不言归者,盖在会而执,寻亦释之,故不言所归也。

[疏]注“众国”至“例也”。○释曰:旧解凡日月之例,多施於内,不止於外。而云“谨而月之”者,以四夷之盛,吴、楚最甚。从此以后,中国微弱,祸害既重,书亦宜详,故注并引定四年“三月,公会刘子”以下“于召陵,侵楚”为证,犹庄六年子突王者之师挫於诸侯,僖十五年齐桓霸者之兵屈於伐厉,故亦书月,是其义也。徐邈云“伐不月而书月者,为灭厉书”,理亦通也。“内外之害”者,内谓吴,外谓众国也。

[疏]“弑其兄之子”。○释曰:元年“楚子卷卒”不云弑,此云弑者,彼为密弑之,讬以疾卒。楚无良史,告以不实,故《春秋》从而书之。传因庆封之对,以起其事,则絪之罪,亦足以见也。

[疏]“孔子曰”至“谓与”。○释曰:上云《春秋》之义,足以见罪人。称孔子曰者,灵王夷狄之君,欲行霸者之事,嫌於得善,故引《春秋》以明之,后言孔子以正之。

[疏]“九月取缯”。○释曰:襄六年“莒人灭缯”,今又云取者,彼以立莒之公子为后,故以灭言之,其实非灭,故今鲁得取之。不云灭而云取者,徐邈云“讳,故以易言之”,事或然矣。

[疏]“以者”至“地也”。○释曰:重发传者,庶其以邑来而不言及,此以邑来言及,黑肱则不系滥,故各发传也。此传独言重地者,举其中以包上下也。

[疏]“秦伯卒”。○释曰:《左氏》以为同盟则名,同盟而不名,皆从赴。《公羊》以为秦伯不名者,“秦,夷也。匿嫡之名”,其意云嫡子生,不以名告国中,唯择勇猛者而立之。又云秦伯罃及稻名者,嫡子,故得名之,言独二人以嫡得立也。此传云隐七年“滕侯卒”,云无名,狄道也,则此秦伯不名者,以用狄道也。又隐八年“宿男卒”,注曰“宿,徵国也。未能同盟,故男卒也”。据彼则是未同盟者,则不赴以名。案秦之诸君卒,经或名,或不名,则是非用狄道,盖同《左氏》未同盟,故不名也。徐邈云“秦伯不名,用狄道也”,恐非耳。

[疏]“杞伯益姑卒”。○释曰:不日卒者,盖非正也。

[疏]“平者成也”。○释曰:旧解平者善事也,当同以为之,而不得已而为之,是乱道也,故释之为成,言成乱之辞耳。或当成平义通,故展转为训。

[疏]“莅位也”。○释曰:重发传者,嫌公如楚,恐婼非是君命,故发之,明婼亦受命也。

[疏]“王父名子也”。○释曰:传言王父,则祖也。范云“欲使人重父命也”者,父受名於王父,王父卒则已命子,故传注两言之,其并存者则不讳。若卒哭而后,无容得斥君名,盖舍名而称字耳。

[疏]“尽其亲”。○释曰:尽其亲者,招前称公子,明有先君之亲,今变父言弟,彰是今君之亲,二称并见,故云“尽其亲”也。然昭元年称公子,不关杀偃师,而亦言之者,以变公子之文而称弟,故二者并言之也。十三年“杀公子比”,不言楚比。云“陈世子”者,体国重,故系国言之。公子系君,故不系国也。若然,下云“杀陈孔奂”系陈者,楚人杀他国之臣,故系国。

[疏]注“恶招”。○释曰:此称弟恶招,光称弟恶陈侯者,光有归文见经,明知光无罪,今招亲杀世子,故知称弟以恶招也。

[疏]“称人”至“上也”。○释曰:重发传者,嫌楚杀为甚,恐其无罪,故重发传以同之。

[疏]“秋蒐于红”。○释曰:传云“正也”,而经书者,范氏例云:“蒐狩书时,其例有九。书狩有四,言蒐有五。”称狩有四者,桓四年“狩于郎”,一也;庄四年“狩于郜”,二也;僖二十八年“狩于河阳”,三也;哀十四年“西狩获麟”,四也。蒐有五者,此“蒐于红”,一也;十一年“大蒐于比蒲”,二也;二十二年“大蒐于昌间”,三也;定十三年“大蒐于比蒲”,四也;定十四年又“大蒐于比蒲”,五也。范又云“凡书者,皆讥也。昭八年‘秋,蒐于红’,传云‘正也’。而书之者,明比年大蒐失礼,故因以此正见不正也”,是范意将秋蒐得礼,欲见以正剌不正,故书之。范例又云:“器械皆常,故不云大。言大者,则器械过常。”狩言公,此不云公者,狩则主为游戏,故言公;蒐是国家常礼,故例不言公也。然则蒐狩书者皆讥,而传云“因蒐狩以习用武事,礼之大者也”,据得礼者言之。范云比年失礼,谓器械过常,又失时是也。

[疏]“艾兰”至“力也”。○释曰:兰是草之贵者,地之希有之物,而云艾兰为防者,广泽之内,与众同生。艾之为防,则逄兰同剪,故举以包之。“置旃以为辕门”,谓以车为营,举辕为门,又建旃以表之,故云“置旃以为辕门,以葛覆质以为槷”。质者,中门之木椹,谓恐木椹伤马足,故以葛草覆之以为槷。葛或为褐者,谓之毛布覆之。徐邈亦云“恐伤马足,故以毛布覆之。”《毛诗传》云“褐缠旃以为门,裘缠质以为槷”,与此异也。“流旁握,御轚者不得入”,徐邈云:“流,至也。门之广狭,足令车通。至车两轴,去门之旁边一握。握,四寸也。轚者不得入,轚谓挂著,若车挂著门,则不使得入,以耻其御拙也。”观范之注,似与徐邈同。或以为流旁握者,谓建旃表门之旒旁,去车之两轴各一握也。古字同通,故传作流,理亦通也,但与注少僻耳。范注两轴头,本或作轊者,两彗两轴,止是一物,故郑玄注《少仪》亦以轴为轊也。“车轨尘”,谓驱车尘不出轨辙。“马候蹄”,旧解四蹄皆发,后足蹑前足而相伺候,与范注亦合耳。“揜禽旅”,旅,众也,谓掩取众禽。然礼云不掩群者,谓不得不分别大小,一群尽取之。今虽掩众禽,在田则简其麛卵之流而放之,射讫则释其面伤之徒不献之以习军礼,则亦不掩群之义也。○“古之贵仁义”者,谓田猎之时,务在得禽,不升降,是勇力也;射宫之内,有揖让周旋,是仁义也;田虽不得禽,射中则得禽,是贵仁义而贱勇力也。旧解以为射弓之内,还射死禽,中则取之,故以重伤为难。《论语》称“射不主皮”,则射皮不射禽也。

[疏]“恶楚子也”。○释曰:恶之者,谓灭人之国;又招有罪而放之;奂无辜,反杀之,有三事之恶,故贬而称师也。传知是楚子者,以九年经“叔弓会楚子於陈”,知灭陈亦是楚子,但为恶之,故贬称师也。不贬称人而言师者,以楚恃彊灭国,著其用大众,故云师。若贬之称人,嫌是贱者,故不言人矣。

[疏]“灭国”。○释曰:灭国不葬,今书葬者,以楚夷狄,无道灭人,闵陈之灭,故书葬以存之。

[疏]注“故略而不月”。○释曰:僖元年“夏,六月,邢迁于夷仪”,三十一年十二月“卫迁于帝丘”,皆书月,而许迁不月,故知是略也。

[疏]“国曰灾”至“存之也”。○释曰:传言“火不志”,则是无例。而云“国曰灾,邑曰火”者,火不合志,志者皆义有所见。此书者,以见不与楚灭,义在存陈也。陈灭不可以比全国,故以邑录之既以邑录之,则不得与国同文,国邑文既不同,传宜显变例,故云“国曰灾,邑曰火”。

[疏]“十有”至“成卒”。○释曰:何休云:“去冬者,盖昭娶吴孟子之年,故贬之。”范既不注,或是阙文也。

[疏]注“晋献”至“明矣”。○释曰:晋献公杀世子申生,故不书葬。痤若无不子之行,而平公杀之,所以书葬者,申生贤孝,遇谗而死,故黜献公之葬,痤虽无不子之文,微有小罪,故不黜宋公之葬。若然,范云“甯所未闻”者,不直取何休之说,故云未闻。范以与何说异者,何休意直谓痤有罪,如郑段之比,故平公书葬,不论罪之轻重。范意以郑段至逆,经不言弟,痤若不子,亦不应云世子,既云世子,明无至逆,故不从何说,而云未闻。今以罪轻重解之,与何休异。

[疏]注“据诸侯不生名”。○释曰:十六年“楚子诱戎蛮子杀之”,不名,所以不据之,以明於例。而总云“诸侯不生名”者,以传於郑伯?原之卒,亦言诸侯不生名者,又恐华戎异例,故注以广问众例言之。

[疏]“夷狄之”至“谨之也”。○释曰:注“凡罚当其理,虽夷必申;苟违斯道,虽华必抑”,似华讨罪事同,传云“夷狄之君,诱中国之君而杀之,故谨而名之”,又似华戎事异者,据此传意,就讨不以罪之内,则华夷不同;注意言但罚当其理者,则华夷不异。知然者,传以《春秋》书诱有二,皆楚子所为,其罪或名或不名,据此二文详略,知诱中国君与夷狄君异也。注“故庄王得为伯讨,齐侯不得灭纪”,明讨得其罪者,则华夷不异可知也。○注“蔡侯”至“以也”。○释曰:杀父者,谓襄三十年“蔡世子般弑其君故”是也。礼:凡在官者杀无赦,”,《礼记·檀弓》文。两立之说,谓两理皆立之说。所以谓之两理者,楚杀徵舒,则传云“讨有罪”;楚杀蔡般,则传云“夷狄有中国之君”,故名之。同论楚讨,二者意异,故云两理也。又解两立之说,谓两事立说,或以为不字下读,云不两立之说,谓事不得两立,恐非也。又云“伐弑逆之国”,谓蔡也。“诛有罪之人”,谓里克也。“而有累谨之名者”,“晋杀其大夫里克”,传云“称国以杀,罪累上也”,是谓晋惠也。楚子诱蔡侯,传曰“谨而名之”,是谓楚灵也。

[疏]注“夏而”至“忘危”。○释曰:传称“夏曰苗,秋曰蒐”,今五月大蒐,自是用秋蒐之礼。而云盖者,以传无文解,故云盖以示疑也。注又引传曰“正也”,今以失时之蒐,故引正以讥不正也。

[疏]注“故谨而日之”。○释曰:传例“灭中国日”,则此书日为灭。而云恶用蔡世子友,故谨而日之者,灭国书日,传例以明,用人书日,其文未显,注嫌用之不得蒙日,故特言之。其实二者皆当日。又检经上下,执例日,则书日为恶,故云“谨而日之”也。《左氏》以为用之杀蔡世子祭冈山,《公羊》以为用之筑城,今范引僖十九年传,则用之祭社也。

[疏]“比子”至“子也”。○释曰:世子父没仍得称世子,母弟兄死而不得称弟者,世子继体之名,父虽没,若意有所见,则亦得称之;母弟者,对兄没则宠名弃矣,故不得称弟。○注“灭蔡者楚子”。○释曰:经称公子弃疾帅师围蔡”,郑知是楚子者,以弃疾若贬,当云楚人,今贬而称师,故知楚子也。又传云“恶楚子也”,明非弃疾。然则恶楚子,变文云世子者,以楚四年之中灭两国,杀二君,自谓得志,若遂其凶暴,是表中国之衰,申夷狄之强,故抑之使若不得其君,故云世子也。

[疏]传“燕伯之不名何也”。○释曰:“楚人围陈,纳顿子”,传曰“纳者何?内弗受也”。彼称纳而不名,“卫侯入于夷仪”亦不书名,则不书名,乃是常事。而传怪燕伯不名者,“卫侯朔入于卫”,传曰“朔之名,恶也”,则诸侯有恶,出入皆名,北燕伯亦出入宜名,但不以高偃挈之,故直出书名而已。顿子不名者,为楚微者所纳,故亦不名。“卫侯入于夷仪”不名者,以复归有名,故未入国,略而不名也。郑伯突亦未入国,书名者,以后不书复归,故入栎书名也。

[疏]“季孙氏”。○释曰:不言意如而云氏者,欲见累世谮公故也。

[疏]“夷狄交伐”。○释曰:麋信云:“夷狄交伐,谓楚伐徐,晋伐鲜虞是也。”范云:“夷狄谓楚也。”则与麋信不异耳。○注“鲜虞”至“意非”。○释曰:“鲜虞,姬姓,白狄也”者,《世本》文也。云“甯所未详是《穀梁》意非”者,疑郑以厥慭之会谋救蔡者,作《穀梁》意也。若然,范答薄氏,亦言楚灭陈蔡,而晋不能救,弃盟背好,交相伐攻者。范意以楚灭陈蔡,晋不能救者,不据厥慭之会故也。

[疏]“于乾溪”。○释曰:《左氏》以为田猎于乾溪,《公羊》以为“作乾溪台,三年不成”。范云“乾溪,楚地”,则从《左氏》也。

[疏]“自晋”至“焉尔”。○释曰:重发传者,楚比之归,归实非杀,嫌自亦非晋力,故复明之。

[疏]注“自宜别书之”。○释曰:“齐小白入于齐”,“齐人取子纠杀之”,“齐阳生人于齐。齐陈乞弑其君荼”,彼各异书,明知此亦宜别书之。

[疏]“弑君者”。○释曰:弑君日,不辨嫡庶者,中国死者正则日,不正不日,是楚不关中国之例,故范注引商臣为证也。

[疏]“当上之辞也”。○释曰:谓不称人以杀,而云“公子弃疾杀公子比”,如“王札子杀召伯毛伯”也。

[疏]“比不”至“故嫌也”。○释曰:比归称公子,今弃疾杀之,亦云公子,不言弑其君,是比无欲为君之嫌,异于无知、祝吁之类也。然无知、祝吁有嫌,此亦不称君。未逾年之主,例不得称君,以称公子,则异于祝吁之类。齐公子商人弑舍,虽未逾年,欲成商人之罪而称君。若成弃疾之罪,亦应称君,故范决其不言弑其君也。“《春秋》不以嫌代嫌”者,谓比归而遇弑,虽则无嫌,弃疾之意,亦以比欲为君之嫌而杀之,是弃疾以比为嫌,弃疾杀比而自立,亦是嫌也。今弃疾不以国氏者,不以嫌代嫌故也。若以嫌代嫌,而当云楚弃疾杀公子比也。但由不以嫌代嫌,故存弃疾之氏耳。弃疾主其事,故嫌也。传言此者,弃疾杀比,理实有嫌,但为不以嫌代嫌,故经无其事,传以弃疾经无嫌文,故云“弃疾主其事,故嫌也”。主其事者,主杀比之事也。

[疏]注“当从外盟不日”。○释云:外盟不日者,隐八年传曰“外盟不日,此其日,何也?诸侯之参盟於是始,故谨而日之”,是非始则不日也。

[疏]注“於盟”至“之义”。○释曰:注言此者,解传称“谨而日之”意也。“於盟则发谨而日之美”者,谓传称其日,善是盟是也。“於归论致美之义”者,谓传云“善其成之会而归之,故谨而日之”是也。

[疏]“使如”至“灭也”。○释曰:传言此者,据其称爵言归,同於旧有国之例也。“不与楚灭也”,谓不与楚灭,故以失国辞言之。不言复归者,虽同失国之辞,实未尝有国,故不得言复归也。《公羊传》云:“此灭国也,其言归何?不与诸侯专封也。”其意不与诸侯专封,故使若有国目归者。《穀梁》以此会刘子在焉,楚以无道灭二国诸侯,王命存之,不得云不与诸侯专封也,故以为“善其成之会而归之”,状同旧有国然,且又不与楚灭故也。

[疏]注“变之”至“不葬”。○释曰:彼不赴,我不会,及小国与夷狄,不书葬者也,旧史之常也。言变之言不葬者,谓旧合书葬有故,而仲尼改之也。小国不葬,曹、许之书葬者,小国谓附庸之属,非曹、许也。

[疏]“失德”至“事也”。○释曰:此言“失德不葬”,宋其书葬者,由贤伯姬,故书其葬也。“弑君不葬”,《春秋》所以有弑君书葬者,弑君贼不讨之不书葬,是正也。其书葬者,皆意有所见也。蔡景不忍使父失民於子,陈灵公明外之讨贼,蔡昭以盗名不见,若杀微人,不足可录。其卫桓、齐襄二人并讨贼,故皆书葬也。灭国无臣子不葬,是其正也;书之者,亦意有所见。此见不与楚,灭蔡且成诸侯之事。八年陈哀公书葬者,亦见不与楚灭,闵陈而存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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