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穀梁传注疏

卷十一

[疏]注“在丧尤甚”。○释曰:求赙亦在丧,不言尢甚者,在丧有赙无金,故求赙比求金为轻;求车不在丧,又可於求赙,故传云求车犹可,凯云在丧求金尢甚。

[疏]“京大”至“言之也”。○释曰:不发於桓九年者,内之如京师始於此,故发之。季姜非鲁女,故彼处不发,虽略不发传,亦同此可知也。

[疏]“天子”至“葬也”。○释曰:重发传者,桓王七年始葬,襄王则七月而葬,嫌异,故重发之也。

[疏]“王室”至“会葬”。○释曰:鲁不会葬,则无由得书。而云王室微弱诸侯无复往会葬者,天子志崩不志葬,而又书日,是不葬之辞,故知诸侯无复往会葬也。其实鲁卿往会始书,若不会则不当书也。故《春秋》之世有十二王,志崩者有九,书葬者唯五耳。良由王室不赴,诸侯不会故也。志崩有九者,平王、桓王、惠王、襄王、匡王、定王、简王、灵王、景王是也。书葬有五者,桓王、襄王、匡王、简王、景王是也。其庄王、僖王、倾王三者不志崩,为不赴故也。然则天子不合书葬,鲁史书之者,欲见周室之衰,不得备礼而葬,因遣使往会则录之。若不遣使,则葬不明,故不录也。传称不志葬者,据治平之日正法言之也。

[疏]注“夫人”至“之过”。○释曰:范氏例云:“夫人行有十二,例时,此致而书月者,盖以非礼而致,故书月以刺之,馀不书月者,当条皆有义耳。”夫人行十二者:文姜七如齐,再如莒,是九也。夫人姜氏会齐侯于阳穀,十也。夫人姜氏会齐侯于卞,十一也。并数此夫人姜氏,是十二也。徐邈云:“卑以尊致,有文公娶齐太夫女为妻,故初逆姜氏,不称夫人,今致以夫人,礼与逆自违,故疾公也。”范云:“夫人行例不致,乃以君礼致,刺公宠之过,则与徐异也。”

[疏]“癸酉,地震”。○释曰:范例云“地震五,例日”,故此亦日也。何休、徐邈并云:“由公子遂阴为阳行,专政之所致。”今范引《穀梁说》曰“大臣盛,将动有所变”,则与二说同,理亦无妨。

[疏]“楚无”至“之也”。○释曰:既褒之而书名。所以不称氏者,《公羊传》云“许夷狄者不一而足”,理或然也。

[疏]“楚本”至“进之”。○释曰:《国语》与《楚世家》文也。

[疏]“直败”至“言之也”。○释曰:公子犮与莒拏战,唯二人相敌,亦是直败一人,彼言帅师,此不言者,季子与莒拏并将军众而行之,虽决胜负,以其俱有徒众,故经书帅师;今叔孙与鲁之众止敌一人,故但言败,不言帅师也。

[疏]注“五丈四尺”。○释曰:《春秋考异邮》云:“兄弟二人各长百尺,别之国欲为君。”何休云:“长百尺。”范云:“五丈四尺者,谶纬之书,不可悉信。”以此传云身横九亩,故知是五丈四尺也。杜预注《左氏》云“三丈”,唯约《国语》仲尼称“憔侥长三尺”,大者不过数之十,非经正文,故范所不信。

[疏]注“高三尺三寸”。○释曰:知者,《考工记》云,兵车之广“六尺有六寸”,又“以其广之半为之轼崇”,是轼高从上而下,去车版三尺三寸,横施一木,名之曰轼也。

[疏]“曰古”至“讳也”。○释曰:或以《春秋》本自不应书经,何讳之有?《穀梁》以不重创为讳,其理非也。今知不然者,以长狄兄弟更害中国,祸害为深,得臣能立功於一时而标名於万代,其庸大矣。若其不讳,何以不书?且晋获潞子,尚书於经,鲁获长狄,弃而不录,详内略外之义,岂其然哉?知内讳之言为得其实也。

[疏]“其之”至“者也”。○释曰:《公羊传》云:“兄弟三人,一者之齐,一者之鲁,一者之晋。”何休云,之三国各欲为君,象周衰,礼义废。鲁成就周道之国,齐、晋霸者之后,此三国为后,欲见中国皆为夷狄之行。范虽不从何说,理亦无妨。○“未知其之晋者也”。○释曰:之鲁者,叔孙得臣杀之。之齐者,王子成父杀之。谓其之晋者,史传不记,未知杀者姓名是谁也。

[疏]“公之母?妹也”。○释曰:传称其曰子叔姬,贵之也,公之母?妹也。则似称子以明贵,是以录其卒,未必由公之母?妹。上下意乖者,上传云公之母?妹,解其称子所由,明贵则书卒,贱乃不录也;下传云许嫁以卒之也,欲见其虽贵,非许嫁不书。上下二传足成,非乖也,许嫁乃书,卒者以其即贵之渐故也。徐邈云:“上传云子叔姬者,杞夫人见出,故不言杞。下传云许嫁者,言是别女,非杞叔姬也。理亦足通,未知范意然否?”

[疏]注“礼二”至“之礼”。○释曰:先儒多以《周礼·媒氏》“三十之男,二十之女”限以年数,故范引谯周以为证,下取《礼》文以为早嫁之验。或以贤淑者,若文王之娶大姒是也。或以方类者,《左传》称郑世子忽云齐大非吾偶是也。此又士大夫之礼者,著《丧服》所言,多陈士大夫之礼,犹不待二十,明诸侯以上早娶,礼在不疑也。案《尚书·金縢》成王十五而冠,故彼郑注云:“天子诸侯十二而冠。”成王此年十五,於礼巳冠而爵弁者,承天变,故降服也。今谯周云“成王十五而冠,著在《金縢》者”,先儒郑玄之徒。约《大戴礼》以为文王崩之明年,成王始生。文王年十五生武王,文王九十七而终,则终时武王年八十三矣。崩之明年,武王年八十四也。武王九十三而终,则武王崩时,成王年十岁可知耳。周公摄政,必在除丧之后。是周公初摄政之时,成王年十二。《金縢》称始欲摄政,即群叔流言,周公居东二年,罪人斯得,乘前之年,是成王十四年。秋,始感大风之变,王与大夫尽弁,以启《金縢》之书,是启金縢时,成王年十五。又《书传》云:“四年建侯卫。”则周公复居摄,四年作《康诰》也。又《书传》云:“天子年十八称孟侯。”作《康诰》之时,成王称孟侯,则成王年十八矣。周公居摄四年,成王十八年,自然启金縢。迎周公之时,成王十五,故谯周亦以启金縢时为成王年十五,《尚书》特云王与大夫尽弁,明则始冠之年,故云十五而冠,谓在《金縢》也。郑云“天子诸侯十二而冠”者,约《左传》鲁襄公之年耳,更无正文可据,故范亦不从。

[疏]“不言”至“略之也”。○释曰:七年“战于令狐”,十年“秦伐晋”,此年又战河曲,是数也。

[疏]“言有难也”。○释曰:凡城之志皆讥。今传云有难,则似无讥者。传本有难,不是解讥与不讥,直释其帅师之意耳。得此城得时,又畏莒争郓,书虽是讥,情义通许。故传以有难释之,不言讥之意也。

[疏]“陈侯朔卒”。○释曰:《世本》是陈共公也。

[疏]“邾子籧篨卒”。○释曰:《左传》是文公也。

[疏]“有坏道也”。○释曰:高者有崩道,下者有坏道,既言有坏道,而书之者,讥不脩也。言鲁若缮脩之,岂有败坏之理,故书以讥不敬也。成五年“梁山崩”,传云“高者有崩道”。山有崩道,又不可缮脩之物,而亦书之者,刺人君无德而致天灾,令山崩河壅,怪异之大,故亦书之。然山高称崩,屋下言坏,而序称礼坏乐崩,释云通言之者,以礼乐无高下之殊,故知通言之。

[疏]注“《尔雅》”至“其名”。○释曰:此下注所引并《尔雅·释宫》之言,有东西厢者,谓有夹室也。传知周公曰大庙,伯禽曰大室,公曰宫者,《礼记·明堂位》云,“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于大庙”,哀三年“桓宫、僖宫灾”,是周公称大庙,公称宫;此经别言大室,明是伯禽庙。《公羊传》为世室,言世世不毁,世与大意亦同耳。礼:宗庙之事,君亲割,割牲。

[疏]“君亲割”。○释曰:徐邈云:《礼记》曰“君执鸾刀而刲牲”是也。然彼据初杀牲之时,非是割牲之事,徐言非也。

[疏]“还者”至“毕也”。○释曰:知自晋,是事毕者,以其与致文同,故知是事毕。传知还是事未毕者,以未至国都,而郑伯会公于棐,故知是未毕。《春秋》上下书还者有四,庄八年“秋,师还”,传曰:“遯也。”今自晋为事未毕而言,嫌不得如彼例,故复发传。宣十八年“归父还自晋”,嫌君臣异,故复发事未毕之文。襄十九年“晋士匄帅师侵齐,闻齐侯卒,乃还”,嫌外内异,故亦复发传云:“事未毕也。”还例有四,范《别例》云三者,盖直据内为三,不数外臣故也。

[疏]“齐侯潘卒”。○释曰:《世家》及《世本》是齐昭公也。

[疏]“同外楚也”。○释曰:《春秋》书同盟非一,传或有释,亦有不释;就不释之内辞又不同。所以然者,庄公之世,二幽之盟,于时楚国未强,齐桓初霸,直取同尊周室而巳,故传云“同尊周也”。及邵陵首止之徒,楚不取与争,褒大齐桓,故不复言同。当文公时,楚人强盛,而中国畏之。今同盟详心外楚,不复直能尊周室而巳,故传释之云同外楚也。“断道”书同,传云:“外楚也。”则“清丘”亦是外楚,故传省文也。举断道以包上下,则蟲牢、马陵,蒲之与戚,柯陵、虚杅之类,亦是省文可知。同盟鸡泽复发传者,楚人转盛,中国外之弥甚,故更发之,则戏盟及京城重?之等,亦其义也。平?又重发外楚之文者,平丘以下,中国微弱,外楚之事尽於平丘。从此以后,不复能外,故发传以终之也。

[疏]“微之也”。○释曰:不言贬之者,以非专恶之称,故传言微之而巳。过宋、郑、滕、薛,敻入千乘之国,欲变人之主,敻犹远也。变人之主,谓时邾巳立玃且。邾,小国,而言千乘者,大郤克之事。○敻,况盛反。至城下,然后知,何知之晚也!征不庙筭正其得失,劳而远涉,乃至城下。邾以义拒,然后方悟,贬之曰人,不亦宜乎?○悟,五故反。弗克纳,未伐而曰弗克何也?弗克其义也。非力不足,义不可胜。捷菑,晋出也。玃且,齐出也。姊妹之子曰出。玃且,正也。捷菑,不正也。正,適。○適,丁历反。

[疏]“其地於外也”。○释曰:此与公孙婴齐卒于貍蜃,传皆释之。宣八年“仲遂卒于垂”,而传不释者,此公孙敖卒于齐之国内,故传释之曰“其地於外也”,明在他国而卒。公孙婴齐卒在鲁竟内,故传释之曰“其地,未逾竟”,明非他国也。二者既巳发传,垂是齐地,非是他国都,又非鲁竟内,在两端之间,故不复释之。

[疏]“不以嫌代嫌也。”○释曰:《左氏》以舍是昭公之子,夫人叔姬所生,而范云舍不宜立,有不正之嫌,以传云不以嫌代嫌,明知舍不正。又舍卒不日,亦是非正之验。

[疏]“舍之”至“君也”。○释曰:传例:凡弑君书日以明正,不系於成君。若舍是庶,成君亦不合书日。而云未成君者,《春秋》不正见者,虽庶亦得书日,即齐侯小白、郑伯突是也。今商人为不欲以嫌代嫌,故不去公子,则舍不正之嫌,前巳著见。不正巳见,例当书日,为未成君,故不日耳。

[疏]“失之也”。○释曰:经言宋子哀,传云失之也者,旧解失之者,谓其未达称子之意。案范注云“言失其族不知何人”,则不得云失其称子之意。盖失之者,谓虽知子哀是宋之大夫,但不知是何族姓也。

[疏]叔姬同罪也。○释曰:叔姬既与单伯同罪,而经文异执者,单伯是天子命大夫,鲁人遣送叔姬,未至而与之淫。王则闇於取人之术,鲁则失於遣使之宜,故经不书叔姬归于齐。再举齐执之文者,使若异罪然,所以为讳也。明年,书“单伯至自齐”,亦是讳之之事耳。《公羊》亦以为“不言齐人执单伯及子叔姬”者,“内辞也,使若异罪然”。《左氏》则云单伯天子大夫,为鲁“请叔姬”,非《穀梁》意也。

[疏]“泰曰”至“存善”。○释曰:外大夫来盟书名,则是常事。而云录名以存善者,华孙擅权专国,理合变文,今得录名,即是同於常使。失常为恶,则得常是善,犹《左氏》称“公子翚如齐逆女,脩先君之好,故曰公子”,亦其类也。华孙奉使不称使者,以其专,故经书官以表之。传云无君之辞也,既无君无臣,故不得使也。

[疏]“前定也”。○释曰:重发传者,不称使,嫌异常故也。

[疏]“鼓、用牲于社”。○释曰:庄二十五年传称“鼓,礼也”。鼓既是礼,所以书之者,鼓当於朝,今用之於社,鼓虽得礼,用之失处,故书也。若然,后亦鼓之於社,而云礼者,彼对用牲为非礼,故云“鼓,礼也”。其实用鼓亦非其处,若得其处,经不当书耳。

[疏]“晋郤”至“入蔡”。○释曰:伐入两举者,伐而不即入,故两举之也。庄二十八年伐战两举者,初伐其竟内,战在国都,故亦两举之也。

[疏]“其曰鄙,远之也”。○释曰:重发传者,以庄十九年三国“伐我”,今齐人独来,嫌异,故重明之。

[疏]注“诸侯”至“略之”。○释曰:旧解公独不与者,谓七年扈之盟公不得与,故略言诸侯。此与十七年公虽与会,讳前不与,故亦略之。其意解公独不与,谓七年时也。今以为公独不与,正谓此年公在不与,故言公会诸侯。今此会盟,公全不往,故直言诸侯盟于扈而巳,皆所以为讳也。

[疏]“其曰”至“免也”。释曰:来归者,是彰罪之称。而云父母之於子欲其免也者,称子是尊贵之辞。虽云来归以贵辞言之,非是有罪之称,故云欲其免也。

[疏]“入其郛”。○释曰:《公羊传》云:“郛者何?郛也。”此不发传者,《春秋》唯有此事而巳,非例所及,故略之也。

[疏]注“行父”至“内辞”。○释曰:以行父失辞之故,为齐侯所非,外得其所拒,内失其志,《春秋》恶行父之失命,故得内辞也。

[疏]注“每月”至“其羊”。○释曰:《三朝记》云,周衰,天子不班朔于天下。此云班朔者,彼据周末全不能班之。此时尚或班,或不班,故下传云:以公为厌政以甚矣。范云,天子班朔而公不视是也。知是二月不视朔至五月者,以经书五月,公四不视朔。若从五月以后数之,则公或视或不视,何得预言四不视朔。知从二月至五月为四也。又云是后视朔之礼遂废,而经直云公四不视朔者,《左氏》以为此独书公四不视朔者,以表公实有疾,非诈齐也。《公羊》为此公有疾犹可言,无疾则不可言。《穀梁》文虽不明,盖从此一讥之恶,足见其馀不复讥也。

[疏]“以文”至“道矣”。○释曰:《春秋》为尊亲者讳,而举其多失道者,仲尼之脩《春秋》,所以示法,有罪皆讳,何以见其褒贬?故桓公杀逆之主,罪无遗漏,亦其比也。至於书经,文不委曲,则亦是讳,何者?文实逆祀,而云跻僖;文从后多不视朔直言四不视朔而巳文称毁泉台则似嫌其奢泰是亦臣子为尊亲讳之义也。然取二邑、大室屋坏、不与扈盟,亦是失道,注不言之者,云云之类,足以包之也。《公羊》以为泉台者,是庄公所筑郎台也。《左氏》与此传并不显言,或如《公羊》之说也。

[疏]注“泰曰”至“人也”。○释曰:称人“众辞”,庄十七年传文。“称国以弑其君,君恶甚矣”,成十八年传文。

[疏]注“言诸”至“年同”。○释曰:彼为公不会,略言诸侯,则此亦然也。

[疏]“台下非正也”。○释曰:非正与僖同。重发之者,僖是小寝,此则台下,嫌异,故发之。

[疏]秦伯罃卒。罃,乙耕反。

[疏]注“礼:大夫为卿介”。○释曰:《聘礼》“卿出,以大夫为上介,士为末介”是也。

[疏]注“子赤”至“之称”。○释曰:《公羊传》称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逾年称君。今子赤,文公既葬而云子卒,是既葬之称也。

[疏]“恶宣公也”。○释曰:注并言敬嬴者,注意欲明宣公是敬嬴所生,是非恶敬嬴也。旧解宣公不使其母奉养姜氏,故言之,礼亦通也。

[疏]“侄娣”至“缓带”。○释曰:上文直云侄娣者,所以分别尊卑,明夫人须媵妾之意。下文?言缓带者,欲见有子则喜乐之情均,贵贱之意等。今宣公为人君,不尊养姜氏,非缓带之谓也。缓带者,优游之称也。

[疏]注“若并”至“恶之○释曰:宣以庶子篡立,非关就贤。范云:“宣不能奉养哀姜,则是非贤之事,故云非此之谓也。”

[疏]注“传例”至“甚矣”。○释曰:注引传例者,嫌小国无大夫,例小称臣名,明弑逆事重,不从凡常大夫之例也。旧解称国者,谓恶於国人,并虐及卿大夫;称人者,谓失心於民庶也。此乃涉於贾逵之说,据十六年范注则似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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