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穀梁传注疏

卷六

[疏]传“辟要盟也”。○释曰:文十六年:“季孙行父会齐侯于阳穀,齐侯弗及盟。”此若齐、宋不许,亦当云“弗及盟”,而云“辟要盟也”者,彼以行父失辞,又无媵事,故云“弗及盟”,此有媵事,若齐、宋不许,则直书媵事而已,故云“辟要盟也”。

[疏]注“但为”至“主名”。○释曰:“假录媵事”者,媵是小事,不合书经。今既书之,故云假,非谓无媵事也。“不处其主名”者,谓不言陈侯夫人,而云“陈人之妇”,是不处其主名也。

[疏]传“数渝,恶之也”。○释曰:数,疾也。谓秋共盟,冬而见伐,变盟之疾,故不书日以恶之也。或以为“数渝”,为今冬伐我西鄙,明年齐又伐我,故云数,理亦通也。

[疏]传“不逾竟”。○释曰:重发传者,嫌此適异国恐别,故发传以同之。

[疏]传“不逾竟”。○释曰:重发传者,比再如莒,失礼之甚,故详之。

[疏]传“其志,以甚也”。○释曰:范例云:“灾有十二,内则书日,外则书时,国曰灾,邑曰火。”内则书日,新宫、御廪之类是也。其外则时者,则“宋大水”、“齐大灾”之等是也。昭十八年不书时,以四国同日故也。其外灾志者,皆发传、故十一年“宋大水”,传曰“王者之后也”。襄九年“宋灾”,嫌火与水异,传曰“故宋也”,宣十六年“成周宣榭灾”,传曰“以乐器所藏,目之也”,此书“齐大灾”,传曰“其志,以甚也”,昭十八年“宋、卫、陈、郑灾”,传曰“其志,以同日也”,其九年“陈火”,传曰“闵陈而存之也”是也。

[疏]传“妇人弗目也”。○释曰:隐二年“夫人子氏薨”,著不地之例,此复发传者,嫌有罪去地,故发之也。不曰“夫人”而言“妇人”者,以文姜失夫人之道,故经书“薨”,传以“妇人”言之。或是经无变文,盖传通言之,无异意也。○注“弗目其罪”。○释曰:江氵熙云:“不目其罪者,谓称夫人薨,与常例不异是也。”弗目,谓不题目文姜薨所也,一曰弗目其罪。

[疏]注“《易》称”云云。○释曰:肆,失也。眚,灾也。言“肆大眚”者,谓放失大罪恶。灾犹罪恶也。言放失大罪恶,明小恶亦赦之也。“《易》称‘赦过宥罪’者,《解卦》辞也。《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解卦坎下震上,震为雷,坎为雨,雷动雨下,而万物解散,故君子以此卦象而永赦罪人。“《书》称‘眚灾肆赦’”,《舜典》文。孔安国云:“眚,过;灾,害;肆,缓也。过而有害,当缓赦之。”此传云“肆,失也”,则亦缓之类,以经称“肆大眚”,故以眚为灾也。《尚书》“眚灾”连文,故孔氏以眚为过,其大意亦不异也。○注“荡涤众故”。○释曰:传“为嫌天子之葬也”者,二事相须,注以“肆大眚”不可特为夫人,故云“荡涤众故”。传意原鲁所以肆大眚者,为嫌天子之葬也,故注与传两言之。

[疏]“夏,五月”。○释曰:何休云:“讥庄公娶仇女,不可以事先祖,犹五月不宜以首时。”杜预云:“庄公独称‘夏,五月’者,疑谬误也。”范以二者皆无凭,故云“宁所未详”也。

[疏]注“书日”至“书公”。○释曰:微者盟,例不日,“及宋人盟于宿”是也。此既书日,明公在可知。知非卿者,若卿则与高傒敌,何以直言及,故知非卿也。“公及莒人盟于包来”,言公者,彼称人,是举国之辞,故可以言公。此若云“公及高傒”,则高傒得敌公,故不言公也。“公会楚公子婴齐”,不没公者,彼以前骄伉,后服罪,故不去公,以见别意也。

[疏]传“有纳徵”。○释曰“此传释诸侯不云“纳币”,而云“纳徵”者,以《士婚礼》有“纳徵”之文,欲明用币虽异而礼同也。

[疏]传“四者备”。○释曰:《士婚礼》,“下达”之后,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礼。此传不云纳吉者,直举四者,足以讥公,故略纳吉不言之。或以为诸侯与士礼异者,非也。

[疏]传“纳币,非礼也”。○释曰:纳币非礼,是讥丧娶。而注云“传无讥文”者,传上云“公之亲纳币,非礼”,不云丧娶之事,故云“无讥文”也。然宣元年贬夫人去氏,此则全无讥者,彼以“夫人不能以礼自固,故与有贬”,仍未是贬公之事,故彼注云“不讥丧娶者,不待贬绝而罪恶自见”是也。故讥之。公母丧,未再期而图婚,传无讥文,但讥亲纳币者,丧婚不待贬绝而罪恶见。○见,贤遍反。

[疏]“公至自齐”。○释曰:二十七年传云“桓会不致”,此与下文“观社”皆书“公至自齐”者,《公羊传》云,桓会不致,此“何以致?危之也”。徐邈亦云:“不以礼行,故致以见危。”范此虽无注,下云:“公怠弃国政,比行犯礼,忧危甚矣。”则亦以二者为忧危致之也。若然,定八年传称“致月,危致也”,下传云“致月,有惧焉尔”,此若致以见危,所以不月者,以二者皆非礼而行,不假书月,危惧可知,传以危而不月,嫌与例乘,故发传详之。或以为二者皆非礼之行,与好会异,故致之,非是见危,理亦通也。

[疏]“祭叔来聘”。○释曰:范云:“祭叔,天子寰内诸侯。叔,名。”则范意将此祭叔与隐元年祭伯同是畿内诸侯。而此云“来聘”,彼传责其不称朝者,祭伯者,祭国伯爵也,寰内诸侯,时不为王之卿大夫,欲外交邻好,而来通鲁,以其无王命,故不得言聘;不仕王朝,故得责其不称朝也。今祭叔见是天子大夫,而恣意任情,欲外接诸侯,虽请王命,非王本心,故不称使,见其擅命。言聘,表其请王,犹《左氏》公子翚强请,故得书经而去其族也。案隐元年注云,祭伯“畿内大夫有采地”者,既有采地,则似祭伯亦仕王朝者,以祭伯本为入仕王朝,故畿内授地。今虽不仕,亦得以大夫言之。或以为祭叔亦无王命,以是天子大夫假王命而来,鲁受其聘,故得书聘;以本非王命,故不称使也;祭伯虽是天子卿大夫,欲同诸侯之例而来朝鲁,以不奉王命,故不得称聘;寰内诸侯,不合外交,故亦不得云朝,是亦得通一家也。徐邈云“祭叔为祭公使”,则徐意以祭叔为祭之夫夫也。范以叔为名,似同徐说。但旧解不然,故今亦同之。

[疏]传“非常曰观”。○释曰:复发传者,嫌观鱼、观社异,故发之也。《春秋》之例,常事不书,视朔既书,而范云常事,谓视朔者,视朔之礼,实是常事,但公废之,即为非常,故书之。

[疏]传“善累”云云。○释曰:不言楚人而云“荆人”者,传称“州不若国”,楚既新进,若称国系人,嫌其大褒,故直举州称人言聘以进之。

[疏]传“内为志焉尔”。○释曰:重发传者,公为淫如齐,嫌异於常,故重发之。遇者,志相得也。

[疏]“萧叔朝公”。○释曰:书名者,附庸常例。仪父称字,传言“贵之”。此传直云“微国”,不言贵之,则“叔”名也。重发传者,嫌名字异故也。

[疏]注“黝垩,黑色”。○释曰:徐邈云:“黝,黑柱也。垩,白壁也。”谓白壁而黑柱。今范同以黝垩为黑色者,以此传为丹楹而发,何得有壁事而在其间?故同为黑色也。

[疏]注“桓盟”至“著之”。○释曰:《公羊传》云:“桓盟不日,此何以日?危之也。”今范知喜得霸主与盟故详而日之者,传虽有桓盟不日信之文亦有不日数渝恶之事又葵?以极美齐桓而书日故知此间书日,喜霸者与盟也。此时齐桓威德既盛,与公结盟,实有弘济之功,何得为有危事?故范以臣子所庆,文亦宜详也。

[疏]注“又非正也”。○释曰:娶仇女、刻桷两事俱非,故曰“又”也。或以为“又”者,并谓崇饰夫人理亦通也。所以不直言非礼,云“又非正”者,见庄有二种之恶,故“非礼”、“非正”,两举之也。

[疏]注“不言新宫”。○释曰:新宫,桓公之宫。以是祢宫,不忍斥之,故谓之新宫。合恶庄公不子,故斥言桓宫,以见非正也。

[疏]传“亲迎”至“不志”。○释曰:文四年传云:“其不言公,何也?非成礼於齐也。”似不成礼於齐,即合志,而此云常事不志者,彼亦是非礼而书,就书之中更自别见。言逆妇既书於经,所以不云公者,为成礼於齐,故变文与庄公异也。

[疏]传“入者,内弗受也”。释曰:重发传者,嫌夫人与他例异故也。

[疏]“觌用币”。释曰:旧解不言见而言觌,觌者私事,大夫公然行之,故言觌以明其私也。见者,正也,故会于沙随,云“不见公”传曰:“可以见公而不见,讥在诸侯也。”是觌与见别也。今以为不然者,三传之文,并不云觌、见事别,何得言私为觌,正为见乎?恐别有案据,遂存之,以示疑耳。

[疏]传“大夫不见夫人”。○释曰:既云“不见夫人”,又说“男子之贽”者,更释用币非礼之意也。言男子之贽,羔雁之等,妇人之贽,枣栗之类,欲见俱不得用币。

[疏]“曹羁出奔陈”。○释曰:《公羊》以为曹羁是曹大夫,三谏不从而去之也。杜预注《左传》,以为羁是曹之世子,此处虽无传,案下二十六年传意则与《公羊》同也。

[疏]“赤归于曹,郭公”。○释曰:薄氏驳云:“赤若是诸侯,不能治国,舍而归曹,应谓之奔,何以诡例言归乎?”徐乾又云:“不言郭公,疑是鲁之微者,若是微者,则例所不书,何得以微者为譬?”二事俱滞,而范从之者,凡诸侯出奔其国者,或为人所灭,或受制强臣,迫逐苟免,然后书出。今郭公在国,不被迫逐,往曹事等如归,故以易辞言之,不得云出奔也。凡内大夫未得命者,例但书名。若使赤直名而无所系,别文同侠等,故又云郭公也。徐乾之说理通,故范引而从之。

[疏]传“天子之命大夫也”。○释曰:言“命大夫”,即是单伯之等,故知叔是字。祭仲传无文释,故知仲是名也。

[疏]“鼓用”至“阳也”。○释曰:案范三十年注云:“救日用牲。既失之矣,非正阳之月,而又伐鼓,亦非礼。”今伐鼓於建巳之月,故曰“礼也”。用牲非常,故云“非礼也”。五麾者,糜信云:“各以方色之旌置之五处也。”五兵者,徐邈云:“矛在东,戟在南,钺在西,楯在北,弓矢在中央。”糜信与范数五兵与之同,是相传说也。五鼓者,糜信、徐邈并云:“东方青鼓,南方赤鼓,西方白鼓,北方黑鼓,中央黄鼓。”案五兵,兵有五种,未审五鼓是一鼓有五色,为当五种之鼓也。何者?《周礼》有六鼓,雷鼓、灵鼓、路鼓、鼖鼓、鼛鼓、晋鼓之等。若以为五种之鼓,则不知六鼓之内,竟去何鼓。若以为一种之鼓,则不知六鼓之内,竟取何鼓。又《周礼》云,“雷鼓鼓神祀”,则似救日之鼓用雷鼓,但此用之於社。《周礼》又云,“灵鼓鼓社稷祭”,则又似救日食之鼓用灵鼓。进退有疑,不敢是正,故直述之而已。检糜、徐两家之说,则以五鼓者,非六鼓之类,别用方色鼓而已。诸侯三者,则云降杀以两去黑黄二色。是非六鼓之类也。下云“大夫击门,士击柝”,则此陈五鼓,亦击之也。但击之时,陈列於社之茔域,因五兵五麾是陈,故亦以陈言之,非谓直陈而不击也。

[疏]传逆之道微。○释曰:“重发传者,纪伯姬释不称使之微,此解不言逆之微,故别发传。

[疏]传“高下”云云。○释曰:重发之者,此有用牲之失,嫌异常水,故更发之。“既戒鼓骇众”者,谓既警戒击鼓,而骇动众人,则用牲可以已矣。知不合用牲者,用者不宜用,故知不合也。又云“救日以鼓兵”者,谓伐鼓以责阴,陈兵示御侮。救水以鼓众”者,谓击鼓聚众也。皆所以发阳也。

[疏]传“为曹羁崇也”。释曰:薄氏驳曰:“曹羁出奔,经无归处,曹自杀大夫,何以知是羁也?”又云:“术之名,为晋贬秦,然楚亦敌晋,何以不略而贬之?文此注虽多,未足通崇之义,徒引证据,何益於此哉!范答之曰:“羁,曹之贤大夫也。曹伯不用其言,乃使出奔他国,终於受戮,故君子愍之。书杀其大夫,即是崇贤抑不肖之义也。案大夫出奔,或书出,不书入,秦后子是也;或书入,不书出,蔡季是也。史有阙漏,○非是一般,何得以无归之文,则怪其非羁也?秦以交疏之故而略其臣,楚与诸夏会同,所以不略也。”是范氏论崇曹羁之事也。曹羁三谏不从者,是《公羊》之说也。○注“徐邈”至“为义”。○释曰:“莒庆、莒挐、邾庶其,邾快皆特以事书”者,谓莒庆来逆女,莒挐为鲁所获,庶其、邾快来奔於鲁,故书以著罪,是皆以事书之,非能贵也。秦称师者,僖二十八年城濮之战是也。亦既称师,明当有大夫,而秦术无氏,故知《春秋》所略也。又云“吴札不书氏,以成尊於上”者,襄二十九年传文,谓进吴称子许夷狄者,不壹而足,不可复进其臣,不书季札之氏,所以成尊於上也。“叔孙豹不书氏,以著其恭”者,襄二十七年传文。彼传以溴梁之会,诸侯在而不曰诸侯大夫,大夫不臣也。意赵武耻之。豹云者,恭也。是其恭,故不书氏以见意也。

[疏]传“同者”云云。○释曰:同尊周也。复发传者,前同盟于幽,诸侯尚有疑者,今外内同心,推桓为伯,得专征伐之任,成九合之功,故传详其事也。

[疏]传“信其信,仁其仁”。○释曰:谓诸侯信齐桓之信,仁齐桓之仁。下文“未尝有歃血之盟”,是其信也。“未尝有大战”,是其仁也。

[疏]传“衣裳”至“民也”。○释曰:“衣裳之会十有一者”,谓从北杏至葵丘也。《论语》称“九合诸侯”者,贯与阳穀二会,管仲不欲,故去之,自外唯九合也。兵车之会四者,洮、咸、牡丘、淮也。不数侵蔡伐楚者,以二者征伐,非会故也。郑玄《释废疾》云:“自柯之明年,葵丘以前,去贯与阳穀,固已九合矣。”则郑意不数北杏,自外与范注同也。不数北杏,所以得九合诸侯者,先师所说不同。或云“去贯与阳穀”,与,犹数也,言数阳穀,故得为九也。或云葵丘会盟异时,故分为二。或取公子结与齐桓、宋公盟为九。故先师刘炫难之云:“贯与阳穀,并非管仲之功,何得去贯而数阳穀也?若以葵丘之盟,盟会异时而数为二,则首戴之会,亦可为二也。离会不数,鄄盟去公子结,则唯有齐、宋二国之会,安得数之?”二三之说,并无凭据,故刘氏数洮会为九。以数洮会为九,兵车之会,又少其一,故刘以传误解之,当云兵车之会三。案洮会下亦无云兵车之会,则传文不应两处皆误,是亦可疑也。

[疏]注“外大夫”云云。○释曰:葬亦不书,止云“例不书卒”者,以内大夫书卒,尚不书葬,况外大夫卒亦不书,明不合书葬,故云“外大夫例不书卒”,欲见必不得书葬之意也。

[疏]传“讳出奔也”。○释曰:范知“辟内难而出”者,《公羊传》以夫人哀姜淫於二叔,此上传亦云子般卒,而公子庆父出奔,则庆父之衅,季子素知,季子出则殊其文,入则贵之,称季子,明其无罪,故知辟难也。

[疏]传“於伐”云云。○释曰:“於伐与战,安战也”,谓於伐卫之时,国都相与交战,问在何处战也。“战卫”谓在卫国之都也。知国都者,若在他所,则应云地。今不书地,故知卫都耳。犹桓十三年战于龙门,为近不地,相似也。

[疏]传“其称人以败,何也”。○释曰:据桓十二年战称人,败称师,故发违例之问也。

[疏]“荆,州举之也”。释曰:前书荆人来聘,聘是善事,故进之。今伐中国,不足可褒,故州举之也。

[疏]传“虞之,非正也”。○释曰:成十八年“筑鹿囿”,此筑邑并云“虞之,非正也”者,彼直筑囿以虞之,此筑邑置官司以虞之,囿邑既殊,俱是虞之非正,故再起传例。○注“虞典”至“例时”。○释曰:《周礼》泽虞掌田猎之事,《左传》“皮冠以招虞人”,是虞人,典禽兽之官也。知“筑不志,凡志皆讥也”者,三十一年“筑台于秦”,传曰:“君子危之,故谨而志之也。”知志则讥也。此年与三十一年“春,筑台于郎”,“秋,筑台于秦”,皆不书月,是例时。

[疏]传“大者,有顾之辞也”。○释曰:经言“大无麦、禾”者,谓一灾不书,待冬无禾,然后并录无麦,故经称大,而传云“有顾之辞”也。顾犹待也。徐邈云:“至冬无禾,於是顾录无麦。”其意亦谓待无禾,然后顾录无麦,故云大是也。庄七年“秋,大水”,“无麦、苗”,此经不言大水者,彼传云:“麦、苗,同时也。”是麦与黍稷之苗,同时为水而死,故系大水言之。此至冬始书“大无麦、禾”,则禾之死,未必由大水,故不系之。徐邈云:“不言水旱者,麦禾自死,不由水旱是也。”或以为言无禾,则大水可知,故省文。若然,七年何以不省文?而言大水,不言饥者,旧解以为下传云不书如,为内讳,则此不古饥是讳也。或当虽无麦、禾,得臧孙之告籴,不至饥也。○於无禾及无麦也。一灾不书,於冬无禾,而后顾录无麦,故言大,明不收甚。

[疏]注“宣十五年注详矣”。释曰:彼传云“古者什一”,注云“一夫一妇佃田百亩,又受田十亩,以为公田,公田在内,私田在外,此一夫一妇为耕一百一十亩也。八家共一井之田,馀二十亩者,以为庐舍”是也。

[疏]传“上下皆足也”。○释曰:上谓君也,下谓民也。

[疏]传“一年不艾”。○释曰:糜信云:“艾,穫也。”

[疏]传“新延厩”。○释曰:不言作者,僖二十年“新作南门”,传曰:“作,为也,有加其度也。”彼谓“加其度”,更增大之,故云作。此直改新,故不言作。延厩者,法厩也。《周礼》“天子十二闲,马六种。邦国六闲,马四种。”每厩一闲。言“法厩”者,六闲之旧制也。○厩,九又反。六种,之勇反。下皆同。

[疏]注“《周礼》”至“旧制”。○释曰:自“每厩一闲”以上,《周礼·校人》有其事。“马六种”者,彼《校人》云“辨六马之属。种马一物,戎马一物,齐马一物,道马一物,田马一物,驽马一物”是也。郑云:“上路驾种马,戎路驾戎马,金路驾齐马,象路驾道马,田路驾田马,驽马给官中之役。”是天子六种之马,分为左右厩,故十二闲也。彼又云:“邦国六闲,马四种。家四闲,马二种。”郑玄云,诸侯齐马、道马、田马各一闲,驽马则分为三。大夫则田马一闲,驽马分为三。是天子十二闲,马六种。邦国六闲,马四种也。

[疏]注“贤而录之”。○释曰:内女嫁於大夫,则不书卒,为媵亦如之,今既书卒,故知贤也。

[疏]传“可城也”。○释曰《左氏》之例,城有时与不时,隐七年传云:“凡城之志,皆讥也。”此云“可城也”者,传以得土功之节者则讥之浅,失土功之时者责之深,故传云“可城也”,不谓此城无讥也。

[疏]传“及者”至“得也”。○释曰:重发传者,齐为伯者,嫌与诸侯异也。

[疏]注“燕周”至“孙也”。○释曰:燕是召康公之后,成王所封者,《世家》文也。分者,别也。燕与周同姓,故知别子孙也。

[疏]传“齐侯”至“菽也”。○释曰:徐邈云:“齐还经鲁界,故使人献捷。不入国都而言来献,敬重霸主,亲而内之也。”糜信亦云:“言内齐侯者,解经称来之意也。”范虽不注,理亦合当然矣。僖二十一年“楚人使宜申来献捷”,彼亦称来者,宜申止来乡鲁,接公行礼,故得称来,与齐侯异也。又云“不言使,内与同”者,谓内齐侯与同一国,故不称使也。“戎菽”也者,旧解谓顺经意而惜齐侯,故传依违其文,释之为菽。其实宋是中国,故捷不系国。戎是夷狄,故系之戎也。案《管子》云“出戎菽及冬葱,布之天下”,则以戎为豆也。故徐邈云:“今之胡豆也。”旧解以为依违其文,恐失传旨。僖二十一年传云:“其不曰宋捷,何也?不与楚捷于宋也。”范云:“据庄三十一年‘齐侯来献戎捷’。”据彼传及注意,则似不以戎为豆。今疑不敢正,故两载之。此书月,彼不书月者,徐邈云:“霸主服远之功重,故详而月之也。”一解齐侯此时克山戎,并得胡豆来,故传云“戎菽”,谓克戎之菽,齐侯此时并得戎菽,於文亦僻也。

[疏]“冬,不雨”。○释曰:徐邈云:“僖十一年传曰:‘雩不得雨日旱’。然则此云不雨者,或当不雩也。”范意亦未必然,或当不言旱,不为灾也。

[疏]传“遇者,志相得也”。○释曰:重立传者,外与伯者遇,嫌异,故发之。梁丘在曹、邾之间,去齐八百里。非不能从诸侯而往也,辞所遇,遇所不遇,大齐桓也。辞所遇,谓八百里间,诸侯必有原从者而不之遇。所不遇,谓远遇宋公也。○能从,才用反,或如字,注同。

[疏]注“宁所未详”。○释曰:范既引郑君之说,又云未详者,范以僖十六年传称:“公弟叔仲,贤也。大夫不言公子、公孙,疏之也。”若牙实有罪,则应去公子以见疏;今书公子,故云未详也。或申郑君义云,牙不去公子,为亲者讳。然则郑意若以为讳,何得云“其恶已见”?是郑权答何休之难,不顾上下之理,故范云未详也。“公子季友卒”不称弟者,季子虽贤,兄已卒故也。

[疏]传“以齐终也”。○释曰:齐者斋絜之名,故记称斋之为言齐也。是齐、斋意同,故范训为絜。或古者齐、斋同字,此传齐即读为斋,理亦通也。

[疏]“子般卒”。○释曰:《公羊传》云:“其称子般卒何也?君存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逾年称公。”范意亦与之同。但逾年虽在国称公,若未葬,亦不得称侯以接邻国,故桓十三年注云“今卫宣未葬,而嗣子称侯以出,其失礼明矣”,是其事也。子般不书葬者,未逾年之君,例不书葬,故子野不书葬也。

[疏]“公子庆父如齐”。○释曰:牙与庆父同谋杀般,所以牙被杀,庆父得出奔者,《左氏》、《公羊》皆以为牙欲废般立庆父,故季子鸩杀之。《穀梁》不见季子归鲁之文,亦无鸩牙之事,则叔牙被杀以不,不可知也。

[疏]传“讳莫如深”。○释曰:“讳莫如深”,谓为国隐讳,莫如事之最深。深者则隐,深谓君弑贼奔之深重,以其深重,则为之隐讳。若经书子般日卒,庆父如齐是也。“苟有所见,莫如深”者,谓经意诚有所见,莫如事之深者。不书闵公即位,是事之深也。“有所见”,谓子般之弑,庆父之奔也。

[疏]《鲁世家》闵公名开,庄公之子,惠王十六年即位,《谥法》:“在国逢难曰闵。”《世本》作启方,辟汉景帝讳,故为开也。

[疏]传“继弑”至“正也”。○释曰:复发传者,以非父非君,嫌异,故发之。僖公又发之者,兄之后弟义异,故重发之。文公继正之始,故发传以明之。成公不发传者,蒙之可知,故不发也。襄昭发传者,昭公即位,承子野之卒,嫌其非正,故发传以明之。昭继子野,传言“继正”,嫌襄公与之异,故亦发传。父子同有“继正”之文,所以相发明也。或以襄非嫡夫人之子,嫌非正,故发传。案襄四年“夫人姒氏薨”,彼注云:“成公夫人,襄公母也。”明非为母贱而发传也。○亲之非父也,兄也。尊之非君也,未逾年也。

[疏]传“谥,所以成德”。○释曰:复发传者,恒公被杀,庄公好终,僖公葬缓,嫌异礼,故各发传以明之。

[疏]“季子来归”。○释曰:传云“贵之也”者,不称公子者,公子是凡常之总号,季子忠贤,为国人所思,故称子,所以表其贤也。

[疏]注“大夫”至“来归”。○释曰:此云“大夫出使归不书”,而宣十八年“归父还自晋”书者,彼传云“还者,事未毕也”,是还与归意异也。“执然后致,不言归”者,意如与婼是也。国内之人不言来,下文齐仲孙言来者,以其外之曰齐,故得言来也。

[疏]传“其言齐,以累桓也”。○释曰:传解经言“齐仲孙”有二种意,故上文以外庆父释之,此又以累桓言之。庆父鲁人而系之於齐,是外之也。齐桓容赦有罪,故系庆父於齐,是恶之也。

[疏]注“三年”至“示讥”。○释曰:言“禘於庄公”,即是庄公立官。而不称宫者,庄公庙虽立讫,而公服未除,至此始二十二月,未满三年,故不得称宫也。此丧服未终,举吉以非之。文二年,亦丧服未终,而“大事于大庙”,不言吉者,其讥已明,故不复云吉。言“大事”者,秋祫而物成,其祀大,故传云“大是事也,著祫、尝”是也。凡祭祀之礼,书者皆讥,故范《略例》云:“祭祀例有九,皆书月以示讥。”九者,谓桓有二烝一尝,总三也;闵吉禘,四也;僖禘大庙,五也;文著祫、尝,六也;宣公有事,七也;昭公禘武宫,八也;定公从祀,九也。知禘是三年丧毕之祭者,此庄公薨未二十二月,仍书吉以讥之,明三年丧毕,方得为也。知必於大庙者。《明堂位》曰“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於大庙”是也。其禘祀之月,王肃、杜预之徒皆以二十五月除丧,即得行禘祭。郑玄则以二十八月始服吉尝,即祫於大庙,明年春始禘於群庙。今范云三年丧毕,禘於大庙,必不得与郑明年春禘於群庙同。其除丧之月,或与郑合。故何休注《公羊》,亦以除丧在二十七月之后也。方者,未至之辞,此实二十二月而云方者,庄公以三十二年八月薨,至此年五月始满二十一月,未尽其月,为禘祭,故言方。或可讥其大速,以甚言之,故云方也。

[疏]传“孙之为言犹孙”。○释曰:重发传者,文姜杀夫,哀姜杀子,嫌异,故重发之。

[疏]传“其曰”至“见矣”。○释曰:宣十八年归父奔齐,范注云:“竟外,故不言出。”是竟内言出,理之常也。而云“绝之也”者,庆父前奔不言出,书曰“如齐”,为之隐讳,是不绝其位之辞,今不讳言奔,明是绝其位也。又云“庆父不复见”者,明弑二君罪重,不宜复见,故特显之矣。

[疏]传“其曰”至“子也”。○释曰:来者,自外之常称,而云“喜之”者,时鲁二君见弑,诸侯无一助之者,而高子盟以存之,比之馀使,情实过倍,故传序经之情,明与凡常之来有异也。云“不以齐侯使高子也”者,二说不同者,前说以齐侯不讨庆父,使鲁重遭其祸,不以齐侯使高子,故作自来之文,所以归美於高子。若楚人使屈完如师,能量敌强弱,遂与齐盟,故不言使,所以归功於屈完也。江熙之意,以君臣一体,好恶同之,使贵则主尊,故去使文,以表高子之贵。高子既贵,则桓公之重益彰,故不从前说也。

[疏]传“恶其”至“师也”。○释曰:解经称弃师之意,为恶高克不顾其君,又责郑人不反其众,故经书“郑弃其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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