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会典台湾事例

第51章

乾隆二年议准:福建省内地及台、澎战哨船届修之年,分案估报;经管官弁将应修之船于届期后一月内驾赴本厂,承修之官验明收管。其估报核题,内地限一月,台湾再展限两月。倘不依期解厂,该督即将经管官弁参处;如船已到厂而承修之官不即验勘、勒索收管并逾限不行覆题,致迟误船工,将承修之官照例参处。

六年议准:闽省战船桅木,仍令各道采办。除台湾远隔海洋,仍循旧例外,其兴泉永道承修之泉厂,令兴、泉、永三府州协办;汀漳龙道承修之漳厂,令汀、漳、龙三府州协办;盐法道承修之福厂,令延、建、邵三府协办。

八年议准:福建省修造战船津贴银,福、泉、漳三厂小修,每部价百两加津贴银一百三十两,大修加一百二十两、拆造加一百十两;台厂小修,每部价百两加津贴银一百十两,大修加百两、拆造加九十两。

十二年覆准:闽省台厂修造战船,照内地例给予津贴并另加三分外,再加运费银二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六。

乾隆二十五年议准:闽省裁汰水师提标前营“年”字十四号,后营“清”字十四号,金门镇标左营“金”字十七号,铜山营“纪”字十六号,海坛镇标左营“永”字十二号,右营“固”字十四号、十五号,澎湖协右营“宁”字十三号、十七号、十八号,台协中营十七号、十八号等十二船;并将澎湖协左营“绥”字十八号一船拨补右营,台协右营“波”字八号一船拨补中营,以应操防。

嘉庆十五年,台湾厂“善”字号大同安梭船九只裁汰。

二十三年覆准:台湾厂添造“知”、“方”二字号守港八桨等船三十二只奉部准销之工料,以一半为正价;尚余一半,内以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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