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会典台湾事例

第45章

光绪六年奉旨:‘沿海各营,向有额设外海水师。自轮船驶行后,额设战船全无所用;亦宜变通旧制,分别裁汰’。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十四。

刑部

名例律

常赦所不原

乾隆五十七年谕:‘京师自春徂夏,总未得有透雨。朕斋心虔祷,望云瞻礼,宵旰靡宁;节经降旨屡沛恩施,以期感召甘和,渥沾澍泽。旬日以来,尚在盼雨未得,朕心实增焦切。因思近年来台湾海洋盗氛甚炽,曾谕该省督、抚从重示惩;原期禁城凶暴,以安良善。乃积年附近海洋省分督、抚等奏报拿获洋盗,多系一面奏闻、一面即行正法;虽属“辟以止辟”之意,第恐所获之犯未必尽系正盗,甚至重利轻生、顶凶认盗,而正盗转至远扬,又或奸民因雠诬指,其中或有冤抑亦未可知,殊非朕靖盗安民之本意。

各省用刑失当,虽距辇毂甚远,然皆朕率土之民;京师缺雨,或由此乎?朕子惠元元,远近岂有歧视!此后台湾地方拿获盗犯,该督、抚审明后如果系首盗,自应即行正法以儆凶顽;若止系随从伙党及把风接赃等犯,仍按照常例分别办理。其附近海洋及各直省,凡遇命、盗等案,俱应细心研讯,务期情真罪当,按例办理;不得有意从严,株连拖累!此系朕吁天祈泽、夙夜焦劳之极思,各督、抚等尚其敬体朕意,详慎庶狱;以期共迓祥和,庶冀甘霖速沛’!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三十。

犯罪存留养亲

一、……闽省不法棍徒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中途谋害人未死同谋者,……应发台湾无籍游民凶恶不法、犯该徒罪以上情重

这是VIP章节,可购买本章或开通会员后阅读
开通会员
字体大小
背景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