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会典台湾事例

第42章

五十四年奉旨:‘沿海小港查禁既严,凡有搭载前往台湾民人,非由正口无从径渡;恐不特胥吏、兵役等从中多索钱文,即守口文武员弁亦难保无通同染指。是私渡之弊或可禁绝,而勒掯卖放之端即由此起。总在该督、抚及台湾镇、道等督饬守口文武员弁实力稽查,随时严密。若查出胥吏、兵役人等婪索私放,即行严办示惩;不得视为具文,久而生懈。自此次立定章程之后,再有多索搭载船租饭食银两、故意刁难及得赃放行、私越海口诸弊,惟该督、抚及镇、道等是问,不仅将海口文武员弁从重治罪已也’。

嘉庆六年奏准:台湾南、北一带口岸如有私越之人,将不行查禁之口岸员弁罚俸一年。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

巡洋捕盗

乾隆五十九年奏准:台湾水师将弁按照巡期亲历各处,实力巡哨。遇有失事,若于巡期内将本境应行缉捕之犯能于疏防限内拿获及半者,免其议处;一案盗犯全行拿获者,准其加一级;疏防限外全获者,准其纪录二次;能首先拿获邻境劫掠盗犯一案、本任并无承缉逃者,准其送部引见。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一。

外海巡防

康熙五十五年覆准:福建省水师提标五营、澎湖水师三营、台湾水师三营分拨兵船,各书本营旗号,每月会哨一次,彼此交旗为验。如由西路去者,提标哨至澎湖交旗、澎湖哨至台湾交旗,皆送台湾镇查验;由东路来者,台湾哨至澎湖交旗、澎湖哨至厦门交旗,皆送督、抚查验。如某月无

这是VIP章节,可购买本章或开通会员后阅读
开通会员
字体大小
背景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