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会典台湾事例

第48章

恐吓取材

一、凡台湾无藉游民犷悍凶恶、肆行不法,犯该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拟斩立决。犯该徒、流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仍酌其情罪较重者,改发新疆及黑龙江等处为奴。审系被诱随行、犯止枷杖者,一概逐回原籍,严加管束(谨案:此条乾隆五十三年定。嘉庆十七年,将“改发新疆及黑龙江等处为奴”句改为“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道光六年,调剂新疆遣犯,将“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句改为“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二十四年,新疆遣犯照旧发往,仍复原例)。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九十四。

起除刺字

一、台湾无籍游民除犯该徒、流以上仍照定例办理外,若犯止枷杖、例应逐回原籍管束者,面刺“逐水”字样(谨案:此条乾隆五十三年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九十九。

刑律人命

谋杀人

一、台湾等处商船图财害命之案,均照苗人图财害命例,拟斩立决枭示。与命、盗案内例应斩枭之犯,均传首厦门示众;仍将犯罪事由,榜贴原犯地方(谨案:此条乾隆五十一年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

斗殴及杀人

一、广东、福建、广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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