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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十一年谕:‘闽省台湾府所属地方因洋匪肆逆,间被滋扰,小民耕种未免失时;朕心深为仅念!查明该处曾经被贼蹂躏各地方,加恩将应征地丁钱粮,概行蠲免。其附近滋扰处所,并查明地方远近,酌量应行蠲免分数,奏请加恩’。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
光绪三年,蠲免台湾府属未完同治十年分民欠粟米。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一。
缓征
雍正二年覆准:福建省台湾遭匪类蹂躏,五十九年未完稻粟,分作三年带征。
乾隆五年题准:福建省台湾府属凤、台二县三年分秋被旱灾,其田园、官庄应征银米,被灾八、九十分者,分作三年带征;五、六、七分者,分作二年带征。
六年谕:‘福建台湾地方上年秋间缺雨,收成歉薄;今春以来,米价日渐昂贵,小民谋食艰难,纳课尤为竭蹶。多年旧欠,已概行豁免;至乾隆四年以后未完银粟,统俟本年十月成熟之后征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二。
嘉庆十七年,缓征福建省被风之澎湖厅新旧地种等银。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三。
二十一年,缓征福建省上年被灾之澎湖、平潭二厅暨南日县丞所属新旧额赋。
道光十二年,缓征福建省歉收之澎湖新旧额赋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