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会典台湾事例

第46章

兵律军政

纵军掳掠

一、调台兵丁及台湾催饷社丁,如籍端需索、扰害番社,依吓诈例,计赃从重论;无赃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革退。该管官徇隐失察,交部分别议处(谨案:此条乾隆五年定)。

道光十三年谕:‘程祖洛奏“请将纵容弁兵勒索滋事之游击庚音保等分别革审”一摺,此案征调剿捕台匪之福宁营兵,内有驻防宁德县兵定期不行,需索轿价银两;该管游击庚音保开送清单,索用轿夫多名,该县照单付给。该兵丁等又讹抢林世通盐馆及民人黄连清、张宜等家钱物,并将哨捕林东海殴伤;管领千总李祥福索借番银二十圆,又与管领把总张世泰纵兵勒索;把总阮飞凤并非管领之弁,率以该县未备扛夫、请改行期,又于兵丁讹抢等情代为支饰。庚音保系统辖大员,不知严加约束,任令滋事,转以该县迟误军行为词;实属荒谬!所有福宁镇标右营游击庚音保、千总李祥福、把总张世泰、阮飞凤,俱着革职;交魏元烺提集全案人证、卷宗,秉公审办’。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一。

私藏应禁军器

一、台湾民人停止制造鸟枪;违者照例治罪(谨案:此条系乾隆二年定例)。一、内地奸民在产硝磺地方私行煎挖,无论已、未兴贩,照台湾之例科断:十斤以下,杖一百,刺字;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斤加一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下者,发近边充军;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上者,照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例处斩,妻子缘坐、财产入官。如将硝磺济匪,以通贼论:知情故纵及隐匿不首,并与犯同罪,至死减一等。俟军务完竣,仍照旧例办理(谨案:此条同治元年定)。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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