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县志

第16章

·叛产

乾隆五十一年,抄封林爽文案内田七十二甲九分五厘零二丝九忽八微三纤五沙,年赁佃耕共缴租谷二千二百八十一石五斗;园二十二甲三分四厘九毫六丝,年赁佃耕共缴租银二百四十三圆:向归台南府征收。自光绪四年台南、台北两府分治后,即拨归台北府征收。

·杂税

当税兴源当、金鼎三当,均在大甲土城内开张,每年各应征银五两,向归新竹征解。光绪十四年新、苗分治,拨归苗邑。自十五年起,照额征收。

炉税光绪十七年,谢永利禀充炉户;由县详司给发帖戳,年应征银五两。

口税后垄、大安两口征银若干,向无限定;现在包商,年共缴银二千八百圆。

·经费

本县俸银四十五两、养廉银六百两。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八名、仵作一名、库子二名、斗级二名、民壮三十六名,每名年给工食银六两二钱。

典史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养廉银二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每名年给工食银六两二钱。

大甲巡检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养廉银二十两。皂隶二名、民壮四名,每名年给工食银六两二钱;弓兵一十八名,年共给工食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训导俸银四十两。斋夫一名,年给工食银六两二钱。廪生二名,廪粮银五两七钱八分六厘。

县前、后垄、大甲三铺司兵共九名,年给工食银六十三两六钱一分二厘。

额内孤贫四十六名,每名年给口粮银三两六钱、衣布银五钱四分六厘六毫。

以上各项经费,均于光绪十五年分治后详请咨部核准:各于本邑钱粮“存留”项下按额开支报销。

·盐课

苗邑盐,由台南濑北、懒东、洲南、洲北等场配运。现归包商缴课,全年销盐二万一千石。大甲总馆,销盐九千石。后垄子馆,销盐七千五百石。吞霄子馆,销盐二千五百石。房里子馆,销盐一千五百石。

·厘金

厘金之名,肇于咸丰年间。而台地抽收脑厘,则始于同治九年;抽收茶厘,则始于同治十年:均系台湾道黎兆棠新设。第今之视昔,货价之贵贱不同,厘金之轻重亦异耳。若夫脑、茶以外,则总而名之曰“百货厘金”;系光绪十五年分治后爵抚刘铭传新设。今苗邑厘金分卡有三处,俱与台北一府厘金概归包商总数共缴;盖脑一包商、茶一包商而百货又一包商也。一在后垄。一在吞霄。一在大安。

物产考

物产者,上以为度支之本,下以为衣食之经:可谓重矣。其应时宜、因地利,古圣王所以有“月令”、“禹贡”之作也。综观苗产,寒暑有异、原湿攸殊,则知时、审势实为至要。若夫物产之重,则在九谷、六畜;物产之着,则有樟脑、磺油;即凡草木滋荣、鸟兽咸若,亦足验裁成辅相之功,而皆不可略者也。于是,作物产考。

稻属

乌占:壳近黑,米白。正、二月种田中,六月收。为饭软而甘美。农家盛行此种。

花螺:壳斑,粒大。为饭似乌占,故俗称花螺占。

清油早:有大、小粒二种。

银鱼早:正、二月种,五月收。

蚁蚣包:粒大,壳厚,色黄;一名大早。

白米粉:粒大,米白如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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