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价值(下)

第35章 集体估价的基本定律

如果租税负担是按刚才所描写的状态在公民之间加以分配,调节公众课税的定律和那个价格定律(在不受国家统制的市场上的自由交换条件之下)之间就会出现很显着的差异,当所有的人希望取得私人产业所生产或提供出售的财物时,那个价格定律就是调节他们所必须担负的负担的。作为对国家所提供的服务的报酬,或者作为抵偿这些服务的费用的捐献,每个人都尽其力之所及提供最大限度,提供全部等值。反之,在自由交换中,(近似的)最大限度仅由边际买主来付,其他购买者都占到了便宜,因为价格是为所有的人确定的,谁也用不着支付比边际买主的等值更多,纵使他自己的估价可能高得多。因此,国家就更加彻底地来利用每个人的购买力,特别是较富有的公民的购买力。他不容许富人按穷人的标准来纳税,而坚持对每个人的课税要完全符合于他个人所估计的、国家服务对他所具有的价值的尺度。由此推出一般作为集体估价定律的国民经济估价的特殊定律。在一切自给经济中,同等数量的财物具有同等的价值。一批财物的相同单件、相同部分或相同单位,对其所有人也具有相同的价值。这个定律也适用于一切自由经济,以及它所建立的经济组织。相同的财物在同一市场上具有相同的价格,相同的交换价值。但是就国民经济组织说,以及一般地就一切集体经济——它们把几乎并非独立的经济附属体联合在一起来实现特殊目的——说,就不同了。这里属于各个经济附属体的、要从中抽税的财物,是作为不同的财物来估价的——相同的税具有不同的价值,相同的价值用不同的税来表示。政府方面对个别财富与收入所作的估价,恰好和为赋税目的而作的个别程度的估价相一致;政府对每个人的财产所作的估计恰好和他本人对它所作的估计一样,而迄今集体经济还跟自给经济不同。直到政府终于动用税款的时候,它才按照普通定律来办事;直到那时,这些金额才终于在价值上变成相等,而每当政府必须征收它们的时候,是把它们估价成不相等的。可见,不仅课税要倚靠估价,而且在课税中还直接表现出一种特殊的估价;就公共经济的需要而言,它对每件财物是这样估价的:在一个人的财富中和这件财物在一起的其他财物的数量愈大,或用这件财物来满足的私人需要愈是有限,对这件财物便按愈低的数字来估计。换句话说,赋税理论,就其经济根据而言,不是属于价值理论的应用,而是属于价值理论本身。在课税的时候,同平常经济生活的一般定律相反,政府按照那些被课税的人的个人景况对财产作不同的估计;从经济上说,这一事实无疑地具有有益的结果。它容许把较穷的阶级的负担定在较低的数字,它容许较充分地利。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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