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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所实际进行的对经济生活的管理,又给那个天然存在于私人估价和国家估价之间的对比添上另一种更强烈的对比。实际存在着的国家——不同于共产主义国家——并不管理一切经济事务,而只管理这些事务中的微小的一部分。而且,一切经济财物也并不都属于国家。实际上,国家甚至并不拥有足以适当实现其本身目标的财物。通常它只拥有执行其公共职能所必需的房屋和固定设备。此外经常服务所需要的任何东西,都必须由公民从其财产和收入中以按年捐献形式上交给它。我们知道,这些捐献的最重要形式是按赋税形式征收的。我们这里就将单限于考虑这一点。已经规定了构成公民收入的财物应该在满足公众利益的赋税方面和在满足私人需要的家庭支出方面进行分配的原则。他把这个原则叫作“按比例供应个人需要和政府需要的原则”。公民的收入始终必须用于那些在当时是重要的使用上面。一定不要以压低公民的家计为代价来过分丰富公共经济的资金,也一定不要以恶化公务为代价来过分丰富私人家计的资金。扎克斯更进一步发展了同一看法。财物从其被利用的用处获得其价值。因此把收入使用于国家目的的正确原则是很简单的;这就是经济使用的普遍原则,即,财物的使用要和它们的价值相一致。如果国家要求太多,由于把假如用于私人经济就会具有较高价值的财物花费在国家经济的目的上面,价值就要缩小。如果国家要求大少,由于在这种场合财物的全部重要性并未得到实现,价值也要缩小。由于财富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个人收入,以及个人需要也是程度不同的,这种事实使得这个定律获得它的全部重要性。如果每个人都有相同的财富、收入和需要,那所有公民就都必须缴纳同样份额的赋税。但是由于事实并非如此,他们就必须缴纳不同的份额,而提供尺度的又是价值。每一个个人经济,就其特有的供求关系而言,都具有扎克斯所称之为“个人的Werthstand(价值观点)”的东西。数量相同的财物得到不同的估价,或者,换句话说,同等数量的价值用不同数量的财物来表示。要理解扎克斯的这个价值理论的晚近作者之一,夏林,在他发表于1888年的《康乃尔年鉴》上的《价值理论和价值定律》一文中,又把价值理论追溯到劳动理论的基本精神上去,虽然也作了某种扩充和修正。他从取得的因难上来推得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从希望达到某种目的的人由于通过交换来达到这个目的所节省的努力的大小来推得价值。这里我不打算详论夏林的积极贡献,关于他的基本论点,还请读者参阅下面一章。只是我可以顺便指出在得出价格的标准的种种努力当中,夏林包括那种“(在拍卖中)为超过其他出价人所需要的努力”,或那种“为克服物主不愿同其财物分离的倾向”(第558页)所需要的努力。这两种努力的根源都只能在要用它们本身来说明其标准的那一个价格支付中找到。在这个意义上还可以把下列事实包括在取得的困难当中:各种东西必须用货币来偿付,而人们又理应节省货币。在庞巴维克所引证的孩子的例子里道出了夏林关于边际效用理论的观点;这个例子是:对某个孩子说,“吃一个苹果的乐趣超过吃一个李子的乐趣的七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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