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价值(下)

第30章 引论在私人经济

相互间的交换往来中,客观交换价值充当财物的经济尺度,而在各个私人经济范围内,这个尺度则为各个所有者所估计的主观价值,不管这种主观价值是和客观交换价值相联系的主观交换价值,还是与客观交换价值无关的使用价值。所有这些多少有点真实地反映其共同标准的价值形式,追溯到一个原始形式,也就是我们所指的自然价值。自然价值最终是两个简单基本成分(财物的数量和财物的效用)的合成体。甚至连这样一些现象,象地租、资本利息、成本等等,全都是价值的自然现象,这些现象除非用那么强大的力量——强大得又会同时损害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本身——是不可能消灭的。除了私人经济之外,还存在着许多公共经济。现在的问题是,财物价值在公共经济中是否也保持同样的地位,或者,是否采取任何新的特殊形式。我要把我的研究限制在最重要的社会经济方面,即限制在国家经济方面,甚至就是在这方面,也只是按最一般的方式来处理。社会经济理论迄今还是处于幼稚阶段。要不是首先就许多其他问题进行彻底的研究,要想透彻地讨论社会经济中的价值,是不可能的。因此,我觉得最好还是限于只作一般的、概括的论述。国家经济分为两大方面:收入的经济即筹款,和支出的经济即支出管理。但是,支出管理只是在它是受经济上的考虑所决定的范围内才属于国家经济。这主要指照顾到人民物质利益的事情,也就是指,国家的经济管理或经济监督方面的事情。但是,国家活动没有一种形式不是必须遵循经济原则的(即使只是居第二位),即有关国家资源的慎重而又节约的使用。不论在筹款方面还是在支出管理方面,直到最近,经济学家还不认识价值的那种重要性,譬如说,从其在私人经济中所起的作用看,这种重要性却是可以看到的。特别是,就筹款说,理论曾力求几乎完全不用价值。对于赋税原理的论述,过去没有、现在也几乎一直没有提到价值,或者即使提到,至多也不过当作对比草草说一说而已。赋税所依据的是特殊理由而不是一般经济理由。我们谈到生活最低限度、纳税能力、赋税的牺牲、累进课税等等,好象这些几乎全部属于特殊范围的事实和概念似的。同时既没有把这一范围同各种经济的基本现象的关系搞清楚,也没有想去搞清楚它。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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