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价值(下)

第28章 各派成本理论续

地租作为成本的一个要素土地——依那种熟悉的理论上意义来理解这个名词,即指土地的不可毁灭部分——在生产中并不遭受任何实质的损失。因而,在农产品的成本当中,并没有什么我们可以称之为土地的“实质价值”要计算。李嘉图更进一步断定,象土地价值一样,地租不能加入到成本里去。这个论点和他的下列理论完全一致:地租是净级差地租,只能归给所使用的较好等级的土地,而最劣等级的土地,即那些过分多余的可利用土地,则不产生地租。如果最后使用的那些等级的土地是无偿的、不带地租的,那事实上,起决定作用的成本就仅由应用于最劣等级的土地的资本和劳动的成本之和所构成,而下把地租考虑在内。我们知道,质量较好的土地所产生的地租导源于产品的剩余收益,这种收益是质量较好的土地对相同的资本及劳动的成本和相同的产品价值所作的保证。因此,地租来自收益,在产品价值中则无所表现。如果地租不仅是级差地租而是一般地租,那就不同了。一般地租正象利息一样必须加入到成本里去。如果要得到成本的起决定作用的数额,在计算中就一定要把一般地租包括进去。如果所有不同质量的土地和所有不同的土地能力——甚至连那些最低级的——都要用来满足需求并都产生地租,质量最劣的那些等级土地被用于一定的生产井因而在那一生产的整个持续期间“被冻结”起来的情况,就不是什么经济上无关紧要的事了。因为,只要这些土地继续被冻结起来,那就不许可再把它们的服务用于本来可能使用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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