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价值(下)

第22章 成本的起决定作用的数额财物包含了成本

以及财物包含了一定数额的成本这一事实,并不决定财物的价值。不仅成本定律所依以生效的条件必须具备,而且必须考察成本的合理数额。决定价值的只是“社会必要”成本,只是所需要的最小数额的成本,不管这种决定是“间接”的还是“直接”的。就“间接”的决定来说,成本价值要求承认使用价值。凡是无用处的费用都得不到价值;凡是过分多余的费用,即超过于为取得效用所必需的费用,也得不到价值。就价值的“直接”决定而言,第一重要的事情则是再生产所需要的支出。要是成本的起决定作用的数额随后会有任何变化的话,必然的,用最小成本合乎经济地生产出来的产品,其价值也一定要发生变化。特别是,要是成本的数额变得较小,按先前较贵的成本率生产出来的商品,其价值就一定要从新的较贱的财物能以满足需要之时开始下降,或者甚至下降得比这更早,只要先前的存货数量很大,又鉴于生产日益增加而下敢再囤积的话。也可能,一切有需求的产品不能全都按一个最便宜的成本率来生产。于是,必然地,成本的数额就一定要上升。用不同成本所生产的财物,其价值就全部都决定于必要的最高成本;对于按最高费用生产出来的那部分财物,如果按这样高的费用来生产它还是完全可容许的话,就必须相应地作较高的评价;对于其他部分,即生产得较便宜的部分,也必须作同样高的评价,因为凡是质量相同的产品必然具有相等的价值。就交换价值而言,所有这些命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上,都是众所周知的。我们所感兴趣的是,如何理解这些命题也适用于自然价值方面。

如果刚才所作的关于成本定津的表述是对的,那对于它同一般价值定律的关系就不能有所怀疑了。成本与效用之间并没有根本的对立。在个别场合,成本就是按照财物的一般效用来估价的财物。成本和财物之间的对立只是个别场合的效用和整个的效用之间的对立。谁要是只想到“效用”而不想到“成本”,谁就不过是在一项生产的效用中忽略了其他生产的效用。谁要是在个别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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