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价值(下)

第31章 国家经济的领域一般假定

个人经济的对象是个人需要的供应,也就是说,个人作为个人所感觉的那些需要的供应。同时假定,社会经济是供应公共需要或集体需要,也就是供应个人作为社会成贝所体验的那些需要,或者,换言之,是供应社会需要。因此,国家经济是供应国家的需要,也就是供应一个国家的公民由于彼此之间的公民关系而体验的那些需要。但是,这个概念跟经济范围的实际划分简直不相一致。无疑地可以算在集体利益名下的国家利益,阿常是靠个人牺牲和个人消费来增进的。而相反的情况,即依靠集体的努力来促进个人利益的情况,则可以举出更多的例子。想拥有某种上下班用的交通工具的欲望无疑地是最高程度的个人欲望,可是几乎有史以来就把交通公路包括在国家事务中间了。在共产主义国家里,供应全部个人需要的责任将会整个落在国家经济身上,面这些需要却丝毫也没有改变其性质。因此,经济范围的划分必定是由某种并不涉及需要性质本身的情况所决定的。只要简单的考察就使我们能够认识这种情况究竟是什么。在许多场合,个人的能力足以保证他实现自己的个人欲望。特别是,一旦人们学会了利用分工和合作,个人感到能在其中发生作用的范围就格外扩大了。人们依靠这一点参加互相结合和互相交换,从而大大增强他们的工作能力,而在同时,人们又计算所取得的利益并将其重行分配给个人,从面他们还是作为具有个人权利的个人而彼此分开。但是,还有这样一些成果,它要求某种更密切的关系——现实社会的一种条件——没有这种关系就不能得到它。想取得这些成果的欲望——这种欲望往往近于绝对必要的感觉——就导致国家的形成。某种成果的取得之所以要依靠集体的形成、要依靠集体活动的实行,其理由有多种多样。首先可以讲一讲集体活动的性质。有许多种活动个人作为个人是不能胜任的;他也许觉得自己是太弱了,也许觉得是很无能的。在遇到只有许多人团结一致或全体团结一致才能产生力量,而分散的个人缺乏这种力量的场合,自始就授权国家来代表公共福利。只有作为一个统一的国家,一国人民才能抗御敌人、保护其居留在外国的公民。人民只有联合起来才能成功地保障国家安宁、保持国内秩序、反对犯罪行为。人们从共同的正义感得到必要的力量和权力来制定能够约束每个人的法律和任命能够使每个人服从一个共同法律的法官和官吏。就这样,凡是盛行这种意见的地方,即认为国家才具有提供人们所希望的满足或充分满足的任何保证的权力的地方,许多利益——部分是集体利益,部分是个人的普遍利益——便导致国家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就那些共同执行的活动而言,共同负担义务、共同享受成果是不可抵抗的趋势。即使国家的权力是单独为某一个公民而运用起来,也不能仅仅从那一个公民的利益的立场出发来很好地判断这种情况。国家权力终于被运用起来这一事实牵涉到公众的利益,因为这种权力一旦运用起来,就不能让它徒劳无功。这种权力的未来的成败全都决定于对这一点的认识。例如,每一件刑事或民事诉讼的结果,便由于这一理由面对整个社会都极为重要。一定要把每一件诉讼处理得能以加强对法律的尊重,而不能削弱这种尊重,但是总的说来,国家机器所赖以出现的原因,按其起源说,总是意义很大、范围很

广的事情,实际上是那些只有全体人民的联合力量才能办到的事情。这种情况通常自然而然使得在个别公民当中分割联合努力所取得的成果成为不可能,甚至连把成果按照个人作用算在个人名下也成为不可能;因此有必要使好处成为大家享用的东西,或是把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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