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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序与民主
民主是一种通过多数表决的选择方式来做出政治决策的制度安排。而决策权力的分配是通过个人争取选票的竞争来进行。
然而,集体选择的结果并不一定都是最好的和可行的,让一切选民自由交谈也未必可以得到真理。为了使自由的、民主的选择更合乎理性和正义,就需要采取一种逻辑严密的推理方法,循序而进,有条不紊地达到正确的决定。这种方法最好的示范是以程序为推定内容正确与否的根据的法律家技巧。对此可以用哲学家Ch·佩雷尔曼和St·托尔明的理论来印证。
佩雷尔曼在以”哲学家可以从法律研究中学到什么“为题的论文中,把法律思考模式与笛卡尔等的理性主义绝对模式进行对比,强调法律思考的特征是把不完全的人的意志和理性的辩证性讨论进行组织,在意见对立之中排除强力的行使,通过适当的理由求证来做出决定的程序。他认为哲学已经进入了应当从法律等的实践理性中汲取营养的时期。
托尔明认为,实用逻辑学(working
logic)是关于主张的正当化和议论的评价的理论,其模型与其说是数学,不如说是法律学,换言之,”逻辑学就是一般化了的法律学。“他建议,议论的合理程序应该比照法律学来探讨,因为程序的核心是关于理性(ratio)的深谋远虑(prudentia)。
也许正是基于同样的观察和思考,法国着名法律家P·卡拉曼德莱在他的专着《程序与民主》中,并不直接论述法律程序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却大谈特谈法律程序中的正义、逻辑、常识和发现技术,只是在最后一章涉及诉讼程序中个人的自由、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保护。
合理而公正的程序是区别健全的民主制度与偏执的群众专政的分水岭。因为民主的真正价值显然不是取决于多数人的偏好,而是取决于多数人的理性。在众口难调的状况下,程序可以实现和保障理性。
从这个角度来把握民主,其着眼点是民主的功能。民主不仅仅是一个美好的政治理念,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政体问题,而是不断排除民主主义原则的功能障碍和寻找功能等价物的过程。这种决定过程既要考虑政治上的可能性,又要考虑人民支持的条件,还要考虑既定的规范前提,因而是一种在狭窄领域中的复杂作业,程序问题变得十分突出。
诉讼程序本身并不具有明显的民主色彩。法律家是专门职业者,而不是民意代表。判决的依据是实定法规范,而不是人民的直接要求。一般而言,案件审理不应当受到政治的影响。但是,在民主制度的运作中诉讼程序的作用却不可低估。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