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

第38章

1前期(1368-1521)太祖到武宗;后期(1522-明末)世宗到思宗2明初(1368-1435)太祖到宣宗;中期(1436-1627)英宗到熹宗;后期(1628-明末)思宗。

3明初(1368-1435)太祖到宣宗,中叶(1436-1521)英宗到武宗;后期(1522-明末)世宗到思宗一、明朝前期的政治和经济(一)明初专制集权的强化1行省的改制和丞相的废除。

明初,全国未统一,无暇顾及改制,中央和地方制度多沿用元朝旧制。洪武九年(1376年)六月,改革行中书省。废行省名号,在全国设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习惯上仍称行省或省),即北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1382年,增设云南;永乐元年(1403),减去北平;1413年,增设贵州;两个直隶州:南京(包括江苏、安徽)和京师(包括河北),称南直隶、北直隶。于是,明朝的省定了型:13个省,2个直隶,直至清兵入关为止。布政司下设府县,置左右布政使,主管行政、财政;设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司法;设都指挥使司,管军事,号称“三司”.三司各自独立,互相监督,削除了地方割据的因素。

废除丞相制。1377年,设“通政使司”,

作为皇帝的“喉舌之司”,长官为通政使,主管章奏出纳和封驳,以夺丞相的封驳关白之权,此乃削弱相权的一大步骤。接着发生了丞相“胡惟庸案”,朱元璋以此为借口于1380年废除丞相一职。

2监察制度和特务机构的建立洪武初年的监察机构是御史台,洪武十五年十月改为都察院,专职弹劾百官;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分掌刑狱、司法、监察大权;“六科给事中”,专门负责纠察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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