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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表明,即使在那些有幸获得赔偿的人中,各种类型补偿的总数与伤害的严重程度之间的关系也是反复无常的。(42)尽管轻伤往往会得到过度补偿(因为医疗保险和其他的补偿来源不会相互抵消,也不会减少侵权赔偿数额),却仍然是损害越严重,补偿份额就越小。在美国由于众多驾驶者所操纵的较低的责任保险赔偿数额以及侵权行为法在赔偿范围上的漏洞,这一问题格外严重。正是基于这些理由,赔偿过程被称之为“法庭抽彩”。(43)
相比之下,补偿方案关注的是受害人所受伤害而不是加害人的过错行为,即使不能够避免先前机制的所有不平等,也能够避免其中的绝大部分。不是把损害留给某个受害人而是通过“广泛地分散损失”(44)来补偿受害人,这就广泛地借助于把现代人作为情感以及社会共同利益中的一分子,甚至在有理由的情况下还应把现代人作为日常生活的目标,从而应该减少事故的损失。(45)只有通过强制社会才会甘愿、才会有能力来承担损失。这种限制有多种表现形式。第一,救济金通常比侵权行为法所能实现的“金币量”要少。通常,它们会受到金钱损失的限制(医疗费用和工资损失,后者有时有很低的最高限度)。为了将救济分散到更广泛的受益阶层,节约评估这些损失所产生的高额行政费用,非金钱性损失通常被排除在外。然而,一些补偿计划却无视我们长久以来非金钱损害赔偿所产生的文化意义上的后果,尤其是那些完全替代而不是补充侵权责任的方案。例如在劳工补偿计划中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补助金,以及在新西兰综合事故补偿方案中一些类似的补偿。
(46)而且,补偿体系通常根据最大程度可实现的理赔范围或其他基金的限制规定而对侵权责任的补偿总额设置最高限制。例如,根据美国法律,核设施?
鹑巫芏畋幌拗圃?5.6亿美元;(47)而在德国药品补偿计划中的责任总额则被限制在大约8千万美元左右(约2千万德国马克)。(48)因此,这些补偿计划的目的不仅是保护受害者,同时也保护那些潜在的被告免受经济上的重创。正如琼斯-马威尔公司案所表明的,我们时代的技术进步使个人有能力去制造根本无法想象的损失,在侵权赔偿评估的个人主义原则下,这些损失会摧毁整个工业。最近一些石棉生产商已提出了破产申请,因为面临的侵权赔偿总额已超过了他们几十亿元的资产。(49)由于DES的诉讼请求,类似的命运即将降临在药品生产商头上。(50)
第二个限制因素影响的是赔偿范围。最广泛的赔偿计划是补偿收入损失而不问原因,包括疾病和失业情形。但由于对这些宏伟计划的政治前景持悲观态度,大多数改革者限制了赔偿的适用范围。退却的第一步是限制对残疾人的补偿,包括先天性残疾和因疾病而残疾。这一点在伍德豪斯对澳大利亚的两步走建议中已经料想到了。
(51)然而,既然这些宏伟的但在政治上有极大商榷余地的补偿计划是限制在某些特殊事故领域,如劳工补偿法、刑事受害人的补偿等等,比较实际的做法是不妨再退一步,象新西兰那样,只涉及那些侵权责任模式下的事故。在这些补偿计划赔偿范围的摇摆不定中,事故补偿基金提出了两个主要的问题。首先是确定补偿范围的行政负担问题。例如,某人若骑自行车撞到停止中的汽车,是否遭受到了“因使用汽车而引起的”伤害呢?(52)或者我们比较熟悉的情形,一个工人患了心脏病,他是否受到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引起的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呢?(53)总体上来说,就像新西兰的实践所表明的那样,(54)广泛的事故赔偿范围在这方面的困难非常小,但仍没有办法彻底解决问题。
一个比较潜在的危险性的哲学问题给行政费用负担投下了阴影。与那些不在补偿方案范围内的人相比,这些受益人有哪些理由获得优待?就道德药品案件而言,为什么一些补偿计划只补偿那些研究志愿者,一些只补偿注射疫苗的受害者,另外还有一些却补偿一般的药品受害者呢?为什么不将补偿扩及到所有的危险产品中,而仅仅限于药品呢?在英国,那些因沙利多麦而受害的儿童(沙利多麦,原为镇静剂、安眠药,但已发现服用后会生出四肢残缺的畸形儿——译者注),与每周出生的
1000个其它残疾儿童或16岁以下纳入社会共同保障计划中的10万个严重残疾儿童相比,为什么他们更值得获得公众的同情呢?(55)解决这一难题的一个办法是:论证在一个长期内朝着连贯性方向前进的发展模式中,一个建设性的变化是其在政治上成熟表现的一部分。简而言之,当公众和政府的注意力集中到某一特定阶层的受害者时,改革的机会就会得以落实,即使这种改革只是最终期待的组合的一部分。在英国的皮尔逊委员会(56)和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改革委员会
(57)中,这好像已成为指导原则。在另一方面,有一些人强烈地批判特别补偿计划,批评这些计划不仅带来的横向的不平等,而且也分散了制定综合性社会保险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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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侵权制度挑战的最可怕的批评是来自侵权制度的高昂成本。最近的两组数据说明了这个事实。皮尔逊委员会统计,在英国,支付受害人1美元的纯利益时就将花费
85美分。(59)美国的研究表明了更高的运作成本,在汽车事故中为1.07美元,(60)而在产品责任中为1.25美元(61)。侵权制度这些令人惊异的交易成本根本不能与各种补偿计划的成本相比。在新西兰,行政管理成本在10%以下,(62)据说安大略的劳工补偿法也是相似的情况。(63)新西兰从较低的交易成本中节约下来的资金远远多于那些较低的赔偿金,这说明在相同的价格标准下,完全能够补偿所有的事故受害人。(64)这些高额的交易成本是侵权制度自身所固有的。主要原因是权利人和赔偿来源之间的对立关系。赔偿依赖于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认定,而这又要求进行证据调查,并且经常发生争议。损害数额的评估因个案而不相同,又会引起额外的争论。总之,侵权制度与个人化的诉讼程序一致,但不符合经济尺度。最后,在所有的权利主张过程中,这些成本都会产生,而不仅仅是那些最后取得胜诉的请求。(65)因此,批评者们继续对侵权制度在资源分配方面的不足进行强烈批判,指出,不存在相对称的利益来密切地证明这些交易成本是合理的,它们?(计算机编码错误)
(66)
交易成本最少的情况当然是让损失停留在原处。象买方和卖方,医生和病人之间的那种协商(67)情形,潜在的受害人选择自己承担风险而不需要援助也不是不合理。在一个完美的市场中,事故使受害人损失的仅仅是镜像,绝对责任。在“一般预防”上是否有效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谁是最佳的“成本避免者”。然而这一方通常是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因为他们更方便获得关于危险的信息和减少危险的方法。这一做法现在已被广泛的运用到当代法律中。在历史上,普通法中也存在免责条款,根据免责条款,潜在的受害人不仅承担了外在实体上的伤害风险,也承担了法律上的风险,不过起码没有出现因要求过多而失败或整体上讨价还价的不平等。但在最近几年里,立法却以专制的方式进行干预,要么完全破坏这种协商,如在消费者产品案件中,(68)要么通过支配司法监督那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