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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以夫家贫而仳离刘后村夫有出妻之理,妻无弃夫之条。丘教授未第之前,以女弟适黄桂,既生五女矣。一旦丘教授偶中高科,门户改变,黄桂不善营运,家道凋零,丘教授遽夺女弟,令写离书。嗟乎!
丘教授寿禄不永,万里客死,岂非此等事有以累其阴??欤?惜乎当时有司观望颜情,莫有以义理劝谕丘教授者,前任知县不得不任其责矣。虽然,匹夫不可夺志,黄桂若真有伉俪之谊,臂可断,而离书不可写,今观手写离书,却翻悔于七年之后,亦已疏矣。黄桂不曾犯义绝,既夺其妻,又并其所生女子夺归丘氏家,天下岂有无父之国哉?丘贡士宜鉴乃兄覆辙,做些好事,以助前程。如黄桂者夫妇可以复合,宜以丘氏还之。昔人教诏其女云:无以贫故,
事人不谨。丘教授读书虽多,此二语所未讲也。如夫妇不可复合,亦既悯念黄桂贫乏,资助钱物,使之别娶。所生长女元纳刘县尉聘财,未审是何人交受,元承监两下评议定。两日。
〔一〕无以贫故“以”,明本作“因”。
观者藏书读书中文女家已回定帖而翻悔刘后村谢迪离不肯招认定亲帖子,但引上全行书铺辨验,见得上件帖子系谢迪男必洪亲笔书写,谢迪初词亦云勉写回帖。今乃并与回帖隐讳不认,是何胸中扰扰,前后不相照应如此。
在法:许嫁女,已投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女追归前夫。定亲帖子虽非婚书,岂非私约乎?律文又云: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
注云:聘财无多少之限。然则受缣一疋,岂非聘财乎?况定帖之内,开载奁匣数目,明言谢氏女子与刘教授宅宣教议亲,详悉明白,又非其他草帖之比。官司未欲以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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