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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则黎润祖非在小湖矣,亦非范雅群妾夺去笼、仗,
逾一更而后唤人到拘桩矣。使丘大二、王三一如黎润祖所论,是范雅屋佃,即非实供,则余太一名非住其屋,不佃其田,今亦在邻保之列,亦同此供,若例以诬证目之,不可也。此必黎润祖典范雅人情深熟之时,借贷钱物,
开张店肆,后因有争,黎欲席卷而去之,范雅得知,遂致拦截,不过如是而已。若谓劫夺,恐无是理也。县牒欲当职拟断具申,今合申县,乞再将两争人押上,当厅勒黎润祖斟酌少钱,填还范雅,不必拘以元数,亦俗所谓卖人饶买人之意也。又况范雅之子范继既得黎润祖训导,其模范已正矣。今范雅责偿于黎润祖者,又能不求其足,是亦阴??之一助。模范既正,
阴??相扶,异时范继黄卷策勋,青衫入手,黎润祖之澄源正本,与有力焉。虽然,人事尽则天理见,范继又不可全靠此一项阴??也。案备申,仍将所押下人押回,听候结绝,若二争不伏,一听县衙从条施行。
〔一〕范雅纵使群妾“纵使”,原作“从臾”,据明本改。
〔二〕笼仗之属“仗”,明本作“袱”。
〔三〕畏范雅群妾而避之“之”,据明本补。
〔四〕笼仗之属“仗”,明本作“袱”。
〔五〕“争之端”以上,明本有“争之言乃”四字。
〔六〕余皆默默“默默”,明本作“默然”。
〔七〕黎六九秀脱落头巾在地“秀”,明本作“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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