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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夫民有四,复有六,且流而为九,古今理忽之关,恒繇乎此,则户口之盛衰,稽诸版图,未尝不仅当事者之借箸也。然保息本俗,何以奏效,究唯三农生九谷莫之能更,若公役不过三日,诚足勒而无弊。
户口前代载郡书。明洪武十四年,颁黄册于天下,户目七,曰民、曰军、曰盐、曰匠、曰弓兵、曰铺兵、曰医令,各以其本等名色占籍,十年则核其老幼生死而更造之。凡科数、物料及差役,十年一事。男子年十六以上为成丁。丁当米一石,事其身。正德十四年,沈御史灼议酌民口赋行“八分法”,每一丁岁征银八分,以充岁办等料。本县万历四十二年黄册载:军民等户三千五百二十五户。实征:男子四千七百三十八丁,妇女六千九百五十三口;民户三千一百一十三户,军户三百七十一户,匠户四十一户,铺兵五户。
皇清户口丁徭,实在三千五百二十五户。男子成丁四千七百三十八丁(每丁征银不等),共征银一千二百二十四两三钱九分四厘八毫七丝七忽六微七纤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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