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泉乡礼

第22章

凡借贷者,于保甲牌内,十人共具保结一纸,责甲总于冬收日催取还仓。

凡借者有三:士无恒产而有恒心者借,力农者借,工商者借。

凡不借者有三:游手游食者不借,素无信义而人不肯保结者不借,一次负欠者不借,仍要送官追革出社。若能悔罪自纳、有保结者,又准借支。

凡遇春耕时,有社内贫民缺种子者,当告该甲转告约正人等,立借票一纸,借五斗以下,不必起息;一石以上,方起耗息一斗。至冬收令各抵斗补仓,经收人役于原借票下注收讫二字。约正收执,先乡约二日,类总于簿内注销。

凡遇丰年,稍贫、极贫人户不愿请贷至十八月,而稍富以上户愿借者听,亦具保结,甲总依限催还。始不与借,虑谷易竭;终则许借,虑谷易陈。此乃时措之宜。违者必罚。

时粜籴(五条)

凡仓谷,先年藏者谓之陈,当年藏者谓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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