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泉乡礼

第11章

四曰凡丧家,不可具酒食衣服以俟吊客,吊客亦不可受。

五曰凡闻所知之丧,或远不能往,则遣使致奠。就外次,衣吊服,再拜而送之。惟至亲笃友为然。过期年,则不哭。情重则哭其。

右礼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有期日者,为之期日。当纠集者,督其违慢。凡不如约者,以告于约正而诘之,且书于籍。

患难相恤

患难之事

一曰水火。小则使人救之,甚则亲往,多率人救且吊之。

二曰盗贼。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为告之官司。其家贫,则为之助出募赏。

三曰疾病。小则遣人问之,甚则为访医药,贫则助其养疾之费。

四曰死丧。阙人则助其干办,乏财则赙赠借贷。

五曰孤弱。孤遗无依者,若能自赡,则为区处,稽其出纳,或闻于官司,或择人教之,及为之求婚姻。贫者协力济之,无令失所。若有侵欺之者,众人力为之办理。若稍长而放逸不检,亦防察约束之,毋令陷于不义。

六曰诬枉。有为人诬枉过恶不能自申者,势可以闻于官府,则为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困而失所者,众共以财济之。

七曰贫乏。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

右患难相恤之事。凡有当救恤者,其家告于约长。急则同约之近者为之告。约正命直月遍告之,且为之纠集而程督之。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则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踰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论如犯约之过,书于籍。邻里或有缓急,虽非同约,而先闻知者亦当救助。或不能救助,则为之告于同约而谋之。有能如此者,则亦书其善于籍,以告乡。

以上四条,本出朱子损益《蓝田吕氏乡约》。今取琼山邱氏《仪节》以通于今,而又为约仪如左方。

凡预约者,月朔皆会。朔日有故,则前期三日别定一日。直月报会者。将会,则先一日洒扫里社,设香案,立戒谕牌于其上。若春秋二仲月,改用祭社日,以便行礼。或社未建,设先圣神位于乡校正堂,以便行礼。

直月率钱具食,入约人众,毎一人不过一十文;人少则随宜増之,毋过五十文。孟月朔具果酒三行,饭食一会。余月则去酒果。或直设饭,或米粉面食亦可。

会日,夙兴,约正、约副、直月先率宗族,皆衣冠俟于乡校。同约者如其服而至。有故,则先一日使人告于直月。同约之家子弟及在乡校童生虽未能入籍,亦许随众序拜。未能序拜,亦许侍立观礼,但不与饮食之会。或别率钱略设点心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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