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台湾洋务史料

第22章

一、股本三十万元,除缴还承买机器等项官款外,尚余之款,酌留若干,交与管理银钱之人,以应局中日费;余则寄存在地银行。如遇要需,即由总、会办给发银单,随时支取,交与管理银钱之人收存使用。以后局中收回煤价数满万元,亦应照此办理。

一、拟股内人选举综理煤务总办一位、会办一位。

一、拟雇用洋人总管矿务工程一位、矿师一位、管车两名。

一、所请木质关防一颗,专交总办掌存;总办公出,即交会办掌存。凡遇有公事启用,方准盖行,以昭慎重。

一、拟局内遇有公文事件以及支银各票等项,必经总、会办亲笔佥名,方能准行,以期专责。

一、拟局内所有司事人等,如有废误公事,立行革退,不得循情。

一、拟股内各股东皆系华人;如属洋人,不能滥搀入股。其股票须载明姓氏,以凭给发股分字据;并将条款声明字内,以杜混杂。

一、拟局内以每年清结数目一次,计应得利银元若干,造册周行报知。

这是VIP章节,可购买本章或开通会员后阅读
开通会员
字体大小
背景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