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台湾洋务史料

第21章

附章程

谨将官商合办台湾煤矿议立章程,抄送察鉴。计开:

一、官商合办煤务,请以二十年为限。目下创办之始,官出公款十万元、商出成本二十万元,共计三十万元,择一公妥之人掌管。以十六万六千六百六十六元合承十二万两,承买从前官办之新旧机器、车路、房屋以及煤务应需一切大小零星物件;其余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作为新开暖暖地方官井并添置机器、房屋及雇请人工各项费用。自开办以至限满,凡有煤务中用人、理财以及一切大小事宜,统由包商一手经理,官中免予过问,俾得事权归一,是为第一要务。

一、官出公款十万元,应由包商呈具收领股票一张,缴官存案。以后每月应将出入总数立报单四张,一张缴官、三张分交三大股东;每至一年,应将煤务出入总数造具四柱简明清册,一本呈官存查,另三本缴三大股东查核。或赢或绌,均以”官一商二“匀摊。

一、商缴承买从前机器以及煤务所用一切物件共银十二万两,收讫之后,应请由官给予收条一纸,以昭凭信。

一、北斗新旧煤井出煤甚少,不久且将告竭。包办以后,先就暖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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