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海防档

第25章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询电局与大北公司所订保全利益续定合同签押时间

四月初五日(五、一四),俄国公使格尔思函称:

福州、台湾海线因卖与日本,大北海线公司如何保以不受其亏之处?曾於上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函询在案。旋於十二月初三日接准函复:”中国电线向归盛大臣督办,其如何保全该公司利益?应由该大臣酌定。除已咨行该大臣,俟复到再行知照“等因。自彼时该大臣与大北公司总办何泥生在沪已签合同,系为该公司於光绪二十三年经本处与中国所定合同之续合同也。此合同之文,自必早经盛大臣移送贵署矣。以本人臣所见,速行该合同甚要。盖此合同既保全大北海线公司利益,而於中国论政策、论财力,亦有裨益。自欲终行此合同,仅须贵处与本大臣以代办丹国事务大臣签押。是以烦请贵王大臣将此合同按照光绪二十三年同类合同成案,拟於何时签押之处?即希见复是望。

此布。顺颂日祉。

致俄国公使格尔思函复电局与大北公司所订保全利益合同无须再行画押即希送署盖印

四月十一日(五、二零),致俄国公使格函称:

前准函称:”台湾海线卖与日本,大北海线公司如何保不受亏之处?盛大臣已与该公司总办在沪签定合同,烦请将此合同定期画押等因。又准贵馆柯繙译送来盛大臣与大北水线公司订立合同一本;据云尚有二分,俟本衙门定有画押之期,一并送来等语。查此次合同,既经盛大臣与大北水线公司总办会订签押,本衙门已核明照准,无须再行画押。即希将贵馆所存合同二分送至本署,当与前送之一分一并盖印可也。

此泐。顺颂日祉。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送电局与大北公司所订保全利益续定合同请盖印为凭

四月十四日(五、二三),俄国公使格尔思函称:

本月十一日接准来函内称:“盛大臣与大北海线公司总办续立合同,既经该大臣总办签押,本衙门亦核明照准,无庸再行画押。即希将贵馆所存合同二分送至本署,与前送之一分一并盖印”等因前来。贵署於盛大人与总办恒宁生在上海签押续定合同照准之言,业已备悉。兹将该合同二分如示函送,以便盖印为凭可也。

顺颂日祉。

光绪二十六年(一九零零)

京卿盛宣怀函复日使索阅前定水线章程俟与大行公司商妥後摘删呈送

二月十三日(三、一三),京卿盛宣怀函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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