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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录清单
录日本驻沪总领事小田切来函(十月初四日):
敬启者,昨晚趋抵尊寓求谒,阁下於行李倥偬之中,拨冗接见,获聆清教,鄙人感激无既矣。台、闽电线一节,业经拟立合同。兹将底稿送至台端查阅,即祈酌正是荷。
窃查此案若候总署覆到签字恐要多日,切请阁下即於此地签定,另付章约,再行禀请两国上宪核定施行,庶几免耽延矣。是否照办之处?出自鸿裁!鄙人即日五点钟躬诣台端,面述一切。
致日本驻沪总领事小田切函(十月初五日):
敬复者,两接惠函,并拟立台、闽电线合同底稿,具悉一切。此线虽属电报公司,然让售之权应归总理衙门核准。兹就贵总领事所拟条款,加增川石山至福州之南台电价一条,系照中英公司光绪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所订福州电线合同第六款办理。又於线价十万元之下,声明日本政府修换三次之价,与中国总局无涉。以上必须增入之语,再此约本大臣应俟接到总理衙门核准文凭,方有画押之权;是以於结尾处,照面商办法酌改,另缮清稿函复。即请贵总领事查照,先行电复为荷。
此复,敬请勋安。
谨录六月十四日致日本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照会:
为照会事,照得福州府至台北府海中电线一条,系中国电报公司之物业。查交台条约第二款,仅载交与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并无公司物业并交字样。福州至台北属电报公司之海线,与安平至澎湖属国家之海线不同;本公司於光绪二十一年九月,呈请总理衙门核办在案。
兹查交赔各案均已清楚,惟闽、台海线系电报公司之物,尚未议定接线、过线章程,实未可再事延缓。屡经电报公司商董禀请议章,本督办之意只有两层办法:一应将福州、台北海线两端归中国电报公司管理,可照中国与英、俄、丹、法等国成案,订定过线报费年期一切;一或将福州至台北海线一条售与日本电报局:皆可公道办理。兹闻贵署总领事回国,应请转商贵国邮电部大臣,迅速派员到沪订立条款,以敦两国睦谊,并使华商共信公正办法;是不仅本公司感佩已也。须至照会者。
谨录九月初七日日本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来函:
敬启者,照得闽、台海线一节,前准贵督办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照称:此案只有两层办法:一应将闽、台海线两端归中国电报公司管理,一或将该海线售与日本电报局,皆可公道办理等因。本署总领事回国後,即将所有一切情形面禀邮电部大臣核夺,并力请作速办结,以副雅属。旋於出京之时,曾奉面谕:当该海线创设之初需费二十二万两,约合日本金二十八万七千五百元;距今已历十载,线料自不如新,应减价三分之一,值价至多不过十四万六千六百两,合日本金十九万一千七百二十一元十三钱。然此系指该海线完固无损,并无碍打电而论;奈比年以来,该海线屡次损坏,不能打电。本国政府曾嘱大北公司於明治二十八年冬间修理截换一次,计长十六海里余,支费日本金三万七千四十七元;又於二十九年六月截换一次,计长八海里余,支费日本金一万七千三百四十九元;又於今年二月修换一次,计长三十一海里余,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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