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龙图判百家公案

四 乌盆子

话说包公为定州守日,有李浩者,扬州人,家私巨万,前来定州买卖。去城十余里,饮酒醉甚,不能行走,倒在路中睡去。至黄昏,有丁千、丁万,见李浩身畔资财,乘醉扛去僻处,夺其财物有百两黄金,二人平分之,归家藏下。二人又相议道:“此人酒醒不见了财物,必去定州告状,不如将他打死,所绝其根。”即将李浩打死,扛抬尸首入窑门,将火烧化。夜后,取出灰骨来捣碎,和为泥土,烧得瓦盆出来。”

后定州有一王老,买得这乌盆子将盛尿用之。忽一夜,起来小解,不觉乌盆子叫屈道:“我是扬州客人,你如何向我口中小便?”王老大惊,遂点起灯来问道

:“这盆子,你若果是冤枉,请分明说来,我与你伸雪。”乌盆遂答道

:“我是扬州人姓李名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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