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第33章

仔细考察了一切之后,我认为除非是城邦非常之小,否则,主权者今后便不可能在我们中间继续行使他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城邦是非常之小的话,它不会被人征服吗?不会的!下面我就要说明,人们怎样能够把一个大民族的对外力量与一个小国的简便的制度和良好的秩序结合在一起。

论政府的创制

绝不是一项契约

立法权一旦确立之后,就必须同样地确立行政权;因为行政权只能由个别的行为来运用,而并不属于立法权的本质,所以它很自然地是与立法权相分离的。主权者,作为主权者来考虑,假如可能具有行政权的话;那末,权利与事实就会混淆不清,以致于人们再也弄不清楚什么是法律,什么不是法律了。于是这种变了质的政治体就会很快地成为暴力的战利品,虽然政治体原是为了反对暴力而创立的。

全体公民既然根据社会契约是人人平等的,所以全体就可以规定什么是全体所应该做的事,同时又没有一个人有权利要求别人去做他自己所不做的事。这是使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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