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缵论

第23章

。是知其证。非气结而为血结以其表证误下。尚兼太阳随经之热。未尽故以抵当为至当也。若脉数不解而下利不止。乃对假令已下。脉数不解五句之文见已下脉数不解。六七日不大便则宜抵当。若下利不止。又当随其下血不下血而异治。倘血分之热邪不除。必协热而便脓血也。详此条系仲景揣度庸工之设辞。意谓治病。无问表里证但发热至七八日。虽脉浮数。意谓皆可下之。谓其日数即久。邪气已入于腑。可下而已。非实谓。此证有可下也。仲景立法之至圣。断无脉浮发热表证表脉而教人可下之理。尚论以为七八日。为时既久。势不得不用下法。殊觉昧昧。

太阳病寸缓关浮尺弱。其人发热汗出。复恶寒不呕。但心下痞者。此以医下之也。如其未下者。病患不恶寒而渴。

此转属阳明也。小便数者。大便必硬不更衣。十日无所苦也。渴欲饮水。少少与之。但以法救之。渴者宜五苓散。

寸缓关浮尺弱。发热汗出复恶寒。纯是太阳中风未罢之证。设非误下。何得心下痞结耶。如不误下。则心下亦不痞。

而太阳证必渐传经。乃至不恶寒而渴。邪入阳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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