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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里
苑里堡辖内三街、四十二庄:
苑里街、北势庄(在苑里西北,与街毗连)、瓦窑庄(距苑里街东二里)、水头庄(距苑里东二里)、客庄(又名永兴庄;距苑里东二里);以上设一街长。
房里街(距苑里南二里)、西势庄(距苑里西南一里)、海口庄(距苑里西南三里)、苑里港庄(距苑里西北三里);以上设一街长。
猫盂(後改描盂)庄(距苑里东三里)、山柑尾庄(距苑里东南五里)、社苓庄(距苑里东南八里)、山柑庄(距苑里东南十里)、公馆庄(距苑里东南十二里)、虎尾藔〔庄〕(距苑里东南七里);以上设一庄长。
田藔庄(距苑里东六里)、旧社庄(距苑里东七里)、青埔庄(距苑里东七里)、芎蕉坑〔庄〕(距苑里东一十四里)、苑里坑〔庄〕(距苑里四里);以上设一庄长。
山脚庄(距苑里东八里)、石头坑〔庄〕(距苑里东一十三里)、南势林〔庄〕(距苑里东一十五里)、水圳头〔庄〕(距苑里东一十七里);以上设一庄长。
顶五里牌〔庄〕(距苑里北三里)、六尺埔〔庄〕(距苑里北一里)、隘口藔〔庄〕(距苑里东北四里)、大坪顶〔庄〕(距苑里东北八里)、南和庄(距苑里东北十二里);以上设一庄长。
通霄街(距苑里北八里)、通霄湾〔庄〕(距苑里北十里)、梅树脚〔庄〕(距苑里东北八里)、南势庄(距苑里北七里)、北势庄(距苑里北九里)、圳头庄(距苑里东北十二里)、福兴庄(距苑里东北二十里):以上设一庄长。
内湖庄(距苑里东北二十里)、北势窝〔庄〕(距苑里东北十二里)、枫树窝〔庄〕(距苑里东北十二里)、乌眉坑〔庄〕(距苑里东北十六里)、通霄社(距苑里北十里);以上设一庄长。
白沙墩〔庄〕(距苑里北二十三里)、新埔庄(距苑里北一十八里)、三窝口〔庄〕(距苑里北一十四里)、四窝口〔庄〕(距苑里北一十五里);以上设一庄长。
右列各街庄,皆以人烟丛杂之区,表其名号。余如不成户数及离不相属者,其户既隶於近处之中,似毋庸分土名而另载。
桥渡观音桥木桥。在顶五里牌庄南观音亭前。宽一尺四寸、长一丈二尺。浮桥土桥。在通霄溪。光绪二十三年造。被水冲没。社口桥土桥。在通霄番社口。光绪二十三年造。被水冲没。水尾桥木桥。在北势窝。宽一尺八寸、长一丈二尺。高桥木桥。在内湖。宽二尺五寸、长一丈四尺。林前桥土桥。在校朸林。光绪二十三年造。宽四尺、长一丈五尺。林尾桥土桥。在校朸林。光绪二十三年造。宽四尺、长一丈五尺。崎脚桥木桥。在扫帚崎脚。宽二尺、长三丈五尺。
三窝桥土桥。在三窝口。光绪二十三年造。宽八尺、长二丈八尺。四窝桥土桥。在四窝口。光绪二十三年造。宽八尺、长三丈二尺。大板桥木桥。在苑里南大路。宽二尺五寸、长一丈四尺。中圳桥木桥。在苑里南大路。宽一尺五寸、长一丈
I口桥木桥。在苑里南大路。宽一尺二寸、长八尺。北河桥木桥。在房里北门口。宽八尺、长一丈二尺。西势桥木桥。在西势庄东北。宽一尺三寸、长一丈。圆墩桥木桥。在西势庄北。宽一尺八寸、长一丈六尺。大沟桥木桥。在西势庄南。宽一尺四寸、长一丈六尺。石桥仔桥木桥。在客庄西。本系石桥,後改为木。宽一尺五寸、长一丈五尺。永兴桥木桥。在客庄南。宽一尺五寸、长一丈六尺。番仔沟桥木桥。在猫盂庄口。宽一尺五寸、长一丈四尺。山仔脚桥木桥。在枕头山北。宽一尺五寸、长一丈二尺。
房里溪渡在房里崁脚。置渡船一只。遇洪水横流,水道无定,必择水深势缓之处始可驾船。原系官渡,逐月向官给领工银;後废,乃对大甲街水郊户出办。历年正月至六月,每月领银一十八圆,谓之“大月”;七月至十二月,每月领银九圆,谓之“小月”。
山柑尾渡民渡。在山柑尾庄外。遇有大水,居民设船以渡;来往者随量给金。早、晚两季,向各庄民支谷多少不等。
谨按苑里堡溪流不一,小者宜桥,大者宜渡。堡内所置之桥,多属灌田水道,非若溪河之深广而难建也。若房里溪,则诚难於为力。天旱泉涸者无论矣;当春雨滂沱之际,横流泛滥,溪道支分;石走沙飞,莫穷深浅。不惟桥无可依,即船亦不得渡;必待水势稍平,择堀深而流缓者以为驾舟之所。而支派之小者,又必厉揭从事焉。至有不桥、不渡,或铺石磴、或为徒涉;此皆由物力未充、人功不逮,势使然耳。
义塚螃蟹塚在苑里街尾。圆墩仔塚在苑里西势庄北。瓦窑塚在苑里瓦窑庄东。黄氏献。大湖塚在瓦窑山後。黄氏献。枕头塚在房里东外枕头山。房里社番献。
印斗塚在猫盂庄北印斗山。道光二十九年,郭元瑶献;立石碑,永禁牛羊践踏坟墓。
牛埔塚上下两小塚,在社苓庄外。大墩塚在山柑庄外。破石塚在田藔庄北。马龄埔塚在山脚庄後。九殷勤塚在山脚庄後。鲤鱼塚在六尺埔庄前观音亭西畔。大牌塚在顶五里牌庄後。小牌塚在顶五里牌庄後。福德塚在通霄街外西畔。鬼仔窝塚在通霄北势庄。詹德枝献。山仔顶塚在通霄北势庄。林龟尚献。纱帽山塚在内湖纱帽山下。李光献。大排塚在白沙墩庄南。店仔窝塚在白沙墩庄东。
谨按台湾义塚,或官自捐廉建置、或绅民鸠资买献、或富户自行禀充,听人掩葬屍骸,免给地价;划界勒碑,并禁牛羊践踏之害,诚义举也。後有慕义者推广此意,体天地好生之德,更设回生洞於近边。凡病客无依及贫民无告者,安置其中,雇人服事;愈则助资,没为归土。此与义塚之设并行不悖,亦救苦恤亡之大端也。吾愿乐善君子增施药饵,广给山埔,则所以惠生灵而泽枯骨者,其积德无疆、其获福正大也。
水利
苑里堡圳水源出内山罩兰,流入大溪;由牛相触至火焰山脚,筑一大陂。宽十余丈。分圳灌田,开列於左:
一圳穿山挖洞,溉南势林口田;余流归入大圳。
一圳灌溉山脚、青埔、旧社、古亭笨、田藔等庄田。然後流出印斗山脚溪,筑一小陂,分溉苑里坑及水头厝、瓦窑等庄田;归苑里小溪,转西北而出苑里港口。
一圳南灌溪底、公馆、山柑、社苓、虎尾藔、田心仔、山柑尾等处田;归房里溪出口。
一圳北灌猫盂庄田;转南引至枕头山脚筑陂分圳,灌溉以下之田。
一圳分枕头山脚陂水,引灌房里、西势、海口等庄田;转西北,归苑里港出口。
一圳分枕头山脚陂水,引灌苑里、北势透至羊藔、五里牌等庄田;出海口。
以上各圳,年配水租粟,佥举圳长掌收,以为筑陂、修圳之费并圳长之工资。
谨按水之为利大矣哉!平原旷土无水,则田园不成;峻岭深坑有水,则物产必盛。苑里四围沃壤,源远流长,实少旱涝之患,其利甚溥。至通霄及白沙墩一派皆属旱田,虽有一、二山坑泉水,亦短少不足以济全冬。务必於山腰阬底筑高岸,而汇为池;幸而雨降陂盈,乃有一季收成之望。此旱田所以不及水田万万也。盖水虽出自造化,而利实关乎经营;开源截流,生财有大道焉。
番社(屯丁附)苑里社距苑里街二里。房里社距苑里街二里。猫盂社距苑里街三里。通霄社距苑里街十里。日北社距苑里街八里。
屯丁苑里社屯丁十二名。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猫盂社屯丁八名。
通霄社屯丁二十五名(以上四社屯丁,前俱归竹堑屯外委管下)。
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前归日北社屯外委管下)。
以上计共五社,屯丁一百五十九名。
谨按同治九年屯丁造册,全台熟番凡十二屯,每屯丁额或三百、或四百不等。设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外委十二员,分屯管辖;各屯丁,均由屯外委选充,会同理番厅操演记名。凡有公用、伺候、差遣、军旅之事,尤宜为力。每年由官发给粮饷,每丁原领银八圆;後发半饷,剩四圆。至刘铭传为台湾巡抚,召各地屯丁防御生番,仍发全饷八圆;又於全饷外,逐月再发四圆。不特此地,自分屯以来,原各配田耕种,又另有大租口粮之可分。似此抚驭,为屯丁者亦当实力实心,图报国恩於万一!乃迩来番社式微,屯丁稀少,而贪婪狡诈之徙又愈谋而愈巧,无事则安享厚资,出防则雇人顶替;屯丁之数,有名无实。其虚糜国课也患犹小,其临时误事也患更大矣;可不善其道以处哉?
赋役志
赋者,丁之所出也;役者,丁之所供也。有丁即有赋,亦即有役。古先王制治,先户口而後赋役,所以敬民之意也。今者,见有赋不见有役,而实役归於赋;欲完其实,不妨仍存其名也。
台湾自乾隆年间升科,按田征租;分为正供大租、口粮大租两款。正供者,由正供业户给单征收,向官缴完正供、杂项;口粮者,则由通事、土目给单征收,按丁分发并为社中公费。至屯租一款,则当官自收,为屯丁饷项之助。光绪十三年,巡抚刘铭传仿“一条鞭”之法,重行清丈。以一丈二尺五寸为戈,周围一百戈为一甲;算甲按则,核征粮金,年分上、下忙完纳。其前有滞纳大租者,则依照扣四留六章程;无论汉、番业户以及公私番口粮,均於十成中扣四成归小租户完粮,其六成大租仍准大租户依旧管收;仅存业户之名,而删去各通、土,改为头目名色。十四年以後,所有正供、屯租、隘租以及杂款,均免再征。此“一条鞭”之法,不诚简而赅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