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野记

第25章

司官有颜姓者,于谳定后弃官而归,郑亦引疾去。其年为同治九年庚午乡试之年,马死之日在七月下旬,正上下江学使者录遗极忙时也。次日上江学使殷兆镛考贡监场,题为《若刺褐夫》,诸生哗然,相率请示如何领题,殷沉吟曰:“不用领题,不用领题。”又次日补考,题为《伤人乎》,盖皆谑而虐矣。

马死后数日,署中一妾自缢,并未棺敛,密埋于后园中,即曹妻也。时上海戏园编出《刺马传》全本,皖抚英翰闻之,亟函请上海道涂宗瀛出示禁止,并为马请祠请谥,铺张马之功几与曾、胡埒,裕庚手笔也。英与马同官安徽,有休戚相关之谊云。

厥后乔勤恪有七律咏其事,末二句云:“群公章奏分明在,不及歌场独写真。”案既定,决张文祥于金陵之小营,马四亲自监斩。马四者,新贻之弟,浙江候补知县也。定制一刀一钩,命刽子以钩钩肉而碎割之,自辰至未始割毕,剖腹挖心而致祭焉。文祥始终未一呼号也。子一,阉割发黑龙江为奴。石锦标亦革职遣戍。案既结,马四后至浙江,为众指摘,上官亦不礼之,郁郁死。新贻既葬数年,河决荷泽,墓为水所冲塌。无子。

天之报施固不爽耶。

妻控夫强奸潘文勤公长刑部时,有妇人诉其夫强奸者。文勤曰:“是必有奸夫教之,欲以法死其夫也。”盖清律载,夫与妇为非法交者,两相情愿以和奸论,若妇不肯而夫用强,则照强奸论。

然有律而无案。诚以闺闱之中,事属暧味,孰知之而孰发之哉。

故文勤一见即知有唆使之人,严鞠果然,遂并唆者而治罪焉。

此吴江范瑞轩比部为予言,潘文勤门生也。因忆道光中叶,桐城方宝庆掌刑部秋审处,有告室女与表弟通奸者,验之处女也,然形迹实可疑。堂上将释之矣,方命承审官曰:“可验其后庭。”验之非完璧,乃以非法淫定奸夫罪,而判女折赎罚锾,合署称神明焉。女归自缢死,男闻亦自尽于狱。盖此女极爱其表弟,而幼已字人,表弟亦订婚,不得偕婚媾,遂于无可联合之中,而相爱焉。又不忍

这是VIP章节,可购买本章或开通会员后阅读
开通会员
字体大小
背景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