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本义

第21章

初六,飛鳥以凶。初六陰柔,上應九四,又居過時,上而不下者也。“飛鳥遺音,不宜上,宜下”,故其象占如此。郭璞《洞林》:“占得此者,或致羽蟲之孽。”

《象》曰:“飛鳥以凶”,不可如何也。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六二柔順中正,進則過三四而遇六五,是過陽而反遇陰也。如此,則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是不及君而適遇其臣也。皆過而不過,守正得中之意,無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所以不及君而還遇臣者,以臣不可過故也。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戕,在良反。小過之時,事每當過,然後得中。九三以剛居正,眾陰所欲害者也。而自恃其剛,不肯過為之備,故其象占如此。若占者能過防之,則可以免矣。

《象》曰:“從或戕之”,凶如何也!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當過之時,以剛處柔,過乎恭矣,無咎之道也。弗過遇之,言弗過於剛而適合其宜也。往則過矣,故有厲而當戒;陽性堅剛,故又戒以勿用永貞。言當隨時之宜,不可固守也。或曰:弗過遇之,若以六二爻例,則當如此說,若依九三爻例,則過遇當如過防之義。未詳孰是,當闕以俟知者。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爻義未明,此亦當闕。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弋,餘職反。以陰居尊,又當陰過之時,不能有為,而弋取六二以為助,故有此象。在穴,陰物也。兩陰相得,其不能濟大事可知。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已上,太高也。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眚,生領反。六以陰居動體之上,處陰過之極,過之已高而甚遠者也,故其象占如此。或曰:遇過,恐亦只當作“過遇”,義同九四。未知是否。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離下,坎上。

既濟:亨小,利貞。初吉,終亂。既濟,事之既成也。為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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