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蝗考

第三章

国朝陈芳生撰。芳生字漱六,仁和人。螽蝝之害,春秋屡见于策书。《诗?大出篇》?:“去其螟螣,及其蟊贼,无害我田穉。田祖有神,秉畀炎火。”毛、郑之说,以炎火为盛阳,谓田祖不受此害,持之付与炎火,使自销亡,并非实火。是汉时尚未详除蝗之制,故训诂家有是说也。至唐姚崇作相,遣使捕蝗,引《诗》此语以为证,朱子《集传》亦从其说。于是捕蝗之法始稍稍见于纪述。芳生此书,取史册所载事迹议论,汇为一编。首备蝗事宜十条,次前代捕蝗法。而明末徐光启奏疏最为详核,则全录其文。附以陈龙正语及芳生自识二条。大旨在先事则预为消弭,临时则竭力翦除,而责成于地方有司之实心经理。条分缕析,颇为详备。虽卷帙寥寥,然颇有裨于实用也——

出《四库总目提要》

苏浙皖三省地处湿润多雨的江南,环境虽然不利蝗虫的生发,但蝗灾却时有发生。而且有时也十分严重。这在史书上都有记载,但正史上对这个问题的记载往往疏而不详,又多有遗漏,不足以反映这一地区蝗灾的实际情况,因此苏浙皖地区的蝗灾很少引起人们的注意。我国的学者对历史上的蝗灾已作过不少研究,但以往的研究,一般都偏重于综合性研究和治蝗技术的研究,对地区性的蝗灾关注不多;而在江南地区自然灾害的研究中,一般又都偏重水旱灾害的研究,而忽视蝗灾[1]。因而,对清代苏浙皖三省的蝗灾,长期以来一直不甚明了。可以说是我国蝗灾研究中留下的一块空白。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本文根据地方志的记载,对这一地区的蝗灾作了一次尝试性的探讨,希望有助于对这个问题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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