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札华梁

第四章

笔四病

论对属

凡为文章,皆须对属。诚以事不孤立,必有配匹而成。至若“上”与“下”,“尊”与“卑”,“有”舆“无”,“同”与“异”。“去”与“来”。“虚”与“实”。“出”与“入”。“是”与“非”,“贤”与“愚”,“悲”与“乐”,“明”与“暗”。“浊”与“清”,“存”与“亡”。“进”与“退”,如此等状,名为反对者也。(事义各相反,故以名焉。)除此以外,并须以类对之:“一二三四”,数之类也;“东西南北”,方之类也;“青赤玄黄”,色之类也;“风云霜雾”,气之类也:“鸟兽草木”,物之类也;“耳目手足”,形之类也;“道德仁义”,行之类也;“唐、虞、夏、商”,世之类也;“王侯公卿”,位之类也。

及于偶语重言,双声叠韵,事类甚众,不可备叙。在于文笔,变化无恒。或上下相承,据文便合。若云:“圆清著象,方浊成形。”“七曜上临,五岳下镇。”(“方”“圆”,“清”、“浊”,“象”、“形”,“七”、“五”,“上”、“下”,是其对。)或前后悬绝,隔句始应。

若云:“轩辕握图,丹凤巢阁;唐尧秉历,玄龟跃渊。”(“轩辕”、“唐尧”,“握图”、“秉历”,“丹凤”、“玄龟”,“巢阁”、“跃渊”是也。)或反义并陈,异体而属。若云:“乾坤位定,君臣道生。或质或文,且升且降。”(“乾坤”、“君臣”、“质文”、“升降”并反义,而同句陈之。“乾坤”与“君臣”对,“质文”与“升降”对,是异体属也。)或同类连用,别事方成。

若云:“芝英爰裕吐秀阶庭。紫玉黄银,扬光岩谷。”(“芝英爰浴庇搿白嫌窕埔”,“阶庭”与“岩谷”,同类连对,而别事相成。)此是四途,偶对之常也。比事属辞,不可违异。故言于上,必会于下;居于后,须应于前。使句字恰同,事义殷合。(若上有四言,下还须四言;上有五字,下还须五字。上句第一字用“青”,下句第一字即用“白”、“黑”、“朱”、“黄”等字;上句第三字用“风”、下句第三字即用“云”、“烟”、“气”、“露”等。上有双声、叠韵,下还即须用封之。)犹夫影响之相逐,辅车之相须也。

若其上升下降,若云:“寒云山际起,悲风动林外。”(“山际”在上句第三,第四言,是升;“林外”在下句第四,第五字,是降。)前复后单,若云:“日月扬光,庆云烂色。”(“日月”两事,是复;“庆云”一物,是单。)语既非偷,事便不可。然文无定势,体有变通,若又专对不移,便复大成拘执。可于义之际会,时时散之。

夫对属者,皆并见以致辞。(谓并见事类以成辞。假令云:“便娟翠竹,声韵金风;的历红荷,光垂玉露。“翠竹”与“红荷”,“金风”与“玉露”,是异事并见也。凡为对者,无不悉然也。)不对者,必相因成义。(谓下句必因上句,止凭一事以成义也。假令叙家世云:“自兹以降,世有异人。”叙先代云:“布在方策,可得言焉。”叙任官云:“我之君此,物无异议。”叙能官云:“望之于君,固有惭色。叙瑞物云:“委之三府,不可胜记。”叙帝德云:“魏魏荡荡,难得名焉。”皆下句接上句以成义也。何则?偶辞在于参事,凡为对属,皆偶其辞,事若不双,辞便有阙,故须参用,始得成之也。)孤义不可别言故也。

(若不取封,即须就一义相因以置言,故不可用别也。)在于文章,皆须对属。其不对者,止得一处二处有之。若以不对为常,则非复文章。(若常不对,则与俗之言无异。)就如对属之间,甚须消息。远近比次。若叙瑞云:“轩辕之世,凤鸣阮妫缓何渲时,麟游雍础!保ǔ帧靶辕”对“汉武”,世悬隔也。)大小必均。若叙物云:“鲋离束海,得水而游;鹏翥南溟,因风而举。”(将“鲋”拟“鹏”,状殊绝也。)美丑当分。若叙妇人云:“等毛嫱之美容,类嫫母之至行。”(“毛嫱”、“嫫母”,貌相妨也。)强弱须异。若叙平贼云:“摧鲸鲵如折朽,除蝼蚁若拾遗。”(“鲸鲵”、“蝼蚁”,力全校也。)苟失其类,文即不安。以意推之,皆可知也。而有以“日”对“景”,将“风”偶“吹”,持“素”拟“白”,取“鸟”合“禽”,虽复异名,终是同体。若斯之辈,特须避之。故援笔措辞,必先知对,比物各从其类,拟人必于其伦。此之不明,未可以论文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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